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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医疗美容 违法经营

  【要旨】

  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召开联席会议

  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案例二

  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抑菌霜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违法经营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基本案情】

  贵州省紫云县某母婴用品连锁店,将违规添加含有强效激素的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酸酯的“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向消费者售卖,部分使用该面霜的婴幼儿出现不良反应。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与卫生健康部门就办案情况进行磋商座谈

  2021年1月10日,紫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紫云县院”)根据媒体反映,发现该案线索后于1月13日立案调查。查明某母婴用品连锁店共开设7家分店,2019年5月以来共计销售江西某公司生产的“七草两叶抑菌膏”抑菌面霜327盒,该面霜外包装上标有“用于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治疗功效说明。2021年1月15日,紫云县院向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紫云县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紫云卫健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母婴用品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连锁店销售的“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均没有《产品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清“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所含成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顺市院)商请涉案抑菌膏生产商所在地的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进行协查。江西省樟树市卫生监督所对“七草两叶抑菌膏”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该产品添加了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遂对生产企业江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800元、处货值10倍罚款442650元和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产、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涉案抑菌霜”。紫云县卫健局对紫云县某母婴用品连锁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下架涉案抑菌霜100盒,并处罚款4800元。

  安顺市院针对当前“消”字号婴儿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销售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在全市部署了婴儿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推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全市婴儿抗(抑)菌制剂排查清理专项工作,对662家母婴用品店、药店和月子中心进行集中检查,不合格的婴儿抗(抑)菌制剂已被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现象多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管的基础上推动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并通过专项整治发现监管漏洞,助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

案例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

  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

  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技术支持

  【要旨】

  针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的规范管理。

  【基本案情】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山市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为牟取私利,在抗(抑)菌制剂中添加激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疾病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产生代谢紊乱、延缓组织愈合、抑制儿童生长发育、过敏反应、二重感染等不良后果,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对抗(抑)菌制剂进行快速检测

  2020年3月,江山市院根据群众反映,对市场上销售的某儿童专用皮肤抑菌乳膏、某爽喷剂等23种抗(抑)菌制剂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其中21种制剂糖皮质激素、酮康唑、甲硝唑等禁用物质检测阳性,3种制剂产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江山市院依法立案,并就前期调查情况与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磋商。江山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经联系省内外多家检测机构均表示无相应的资质,无法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2021年7月,江山市院依法重新组织对市场上21种抗(抑)菌制剂进行取样,并将样品委托至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实验室定性检测。经检测,21件样品的不合格率为71.4%,其中1件产品检出3种违禁成分,5件产品检出2种违禁成分,9件产品检出1种违禁成分,检出违禁成分分别为咪康唑、达克罗宁、特比萘芬、酮康唑、甲硝唑,另有3种样品的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产品涉及4个省份共13家生产企业。2021年10月,江山市院向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14家涉嫌销售不合法消毒产品的药店、医疗机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抗(抑)菌类消毒产品行业进行规范整治。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涉案问题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应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典型意义】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不允许添加药品等禁用物质。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上下联动和内部协作,运用快速检测技术和实验室定性检测技术支持,保障案件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监督,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四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医师违法开具处方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

  【要旨】

  针对执业医师非法开具处方药的风险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立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推动行政监管部门整治规范医疗秩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某医院医师王某在未见到病人、也未核实的情况下,违规开具精神药品处方,犯罪嫌疑人凭此处方购买氯硝西泮药品后,用于实施抢劫犯罪活动,遂逐级上报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9日,山西省院审查发现,省卫健委作为该医院的主管部门,未对医师王某及相关人员违法开具精神类药品处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遂对本案立案调查。2021年5月21日,该院向省卫健委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督促该委对王某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7月6日,省卫健委向山西省院反馈,对涉案的医师王某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护士刘某、李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累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36642家,查处各类案件425件。

  【典型意义】

  执业医师违规开具处方,使合理用药难以得到保证,也具有一定的用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及时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合力,消除危害公共利益风险隐患。

案例五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督促

  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滥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滥用药物致瘾引发涉罪风险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吉县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13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药物(以下简称“右美沙芬”)的情形,使用后易产生暴躁不安、兴奋冲动、醉酒样等身体表现,且与引发犯罪存在一定关联。由于该药物是非处方药,价格便宜,在药店、微商等网络平台购买无限制措施,致使滥用该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有一定普遍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26日,安吉县院立案调查,并上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州市院),湖州市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右美沙芬在未成年人中容易被滥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启动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部分实体零售药店和网上平台药店存在对氢溴酸右美沙芬等疫情监测药品登记不规范、对实名制登记情况未予实质性审查,网络上存在通过微商等途径流通经营、加价销售等情形。安吉县院与湖州市院分别向对应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逐项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将涉案药品纳入销售监测平台,落实分级预警、重点管控、跟踪戒断、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治工作,并同步上报案件及工作信息,累计查处微商、抖音博主等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89名滥用右美沙芬药物人员并落实重点管控。

  为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湖州市检察机关牵头职能部门出台全省首个《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滥用成瘾性药物,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易引发违法犯罪。而“微商”“博主带货”等较隐蔽的网络销售新业态容易成为成瘾性药物交易的温床,由此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促进提升涉案药品管制级别,从源头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卖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行医 非法销售药品

  【要旨】

  针对社区某些便民摊点存在的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潜在侵害风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一些便民摊点长期存在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等问题,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非法卖药摊点联合调查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议

  2021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宁区院)对本案立案调查,查明上述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的问题。2021年4月22日,兴宁区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召开磋商会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农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治理。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卫健局共同开展了集中检查整治,现场收缴一批违法产品,拆除了6处违法广告牌,对5家问题摊点和铺面立案处理,引导8家摊点和铺面合法经营。此后,南宁市兴宁区建立了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常态化机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社区派人对农贸市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并完善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出租屋、摊位的管理制度,对非法行医卖药的场所进行坚决查处。同时,加大对非法行医卖药危害结果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7日,兴宁区院跟进监督整改效果,确认上述农贸市场经行政机关联合治理监管,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为获取非法利益,一些违法人员利用流动摊点和出租屋难管理等特点,从事非法行医卖药等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督促多部门联合执法,推动当地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

案例七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基本药物配备 药品集中采购 百姓就医需求

  【要旨】

  针对公立医院必备的基本药物长期短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定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因药企未按原中标合同约定在采购平台供应基本药物,导致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及某中医院长期未配备心脏病常用药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均为医保用药)等药品。其中,永定区某医院自2019年6月26日后不再采购麝香保心丸,自2019年10月23日后不再采购速效救心丸;某中医院自2019年7月后不再采购麝香保心丸,自2020年1月后不再采购速效救心丸。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23日,永定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因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生产成本提高,药企未按原中标合同约定在龙岩市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供应上述药品,导致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及某中医院无法在采购平台采购到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成药,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永定区某医院、某中医院作为公立医疗单位,应及时报送短缺药品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2日,永定区检察院与永定区卫生健康局、永定区医疗保障局、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永定管理部等进行磋商,建议分析研判药企断供基本药物成因,强化基本药物短缺预警机制,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及时满足百姓用药需求。2021年4月,永定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已促成药企下调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等基本药物价格,按原中标合同约定供应上述基本药物,相关医院已通过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配齐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等基本药物。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明确要求密切监测药品短缺情况,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机制协同行政机关共同破解难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同时通过持续跟进监督,巩固办案效果,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健全了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八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开始,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将从网上购买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进行制剂、包装、冒充“清肤消痒胶囊”“百草血糖康胶囊”“脉管舒灵胶囊”等不同种类的药品,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12月2日案发,共计销售金额581万余元。经鉴定,邹某等人生产销售的42种药品均为假药。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院)对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甘井子区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17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邹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邹某等被告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制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督促

  加强畜禽肉产品质量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瘦肉精 公开听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等环节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手段,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履职,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存在经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问题,“瘦肉精”羊肉流向全国多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听证会现场

  2021年4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院)与沧州市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县院)分别立案调查。发现肉羊等养殖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屠宰场检验检疫不规范,私屠滥宰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销售环节没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违法问题。

  2021年6月,沧州市院组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县新兴镇人民政府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部门加强畜禽养殖、屠宰、畜禽肉产品销售全流程监管,联合开展畜禽肉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畜禽肉产品安全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各环节全流程日常监管,对62家农贸市场,4437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了检查,责令整改123家。二是在全市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全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追溯系统建设。

  2021年8月,青县院陆续对6件“瘦肉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生效4件,判令16名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4万余元、瘦肉精羊肉无害化处置费用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既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堵塞执法漏洞,又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违法侵权人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百姓美好生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养老机构食堂

  【要旨】

  针对部分养老机构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重庆市大足区内12家养老机构食堂不同程度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管理的情况,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食堂操作间卫生脏乱差、未配置消毒设备或消毒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等情况,给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核对养老机构食堂经营食品资质

  2021年7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对本案立案调查,与问题较为突出的养老机构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并送达《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辖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属地责任,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021年8月13日,大足区院分别向养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依法履行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镇街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逐一进行检查,一是督促养老机构食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实现“网络厨房全覆盖”,并保证正常使用,安装防蚊虫设施,定期对食堂进行清理,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二是要求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餐饮从业人员注册阳光餐饮APP及时上传健康证、商品信息等,工作期间穿戴整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措;三是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规范每餐次食品留样、记录,对过期食品进行处理。

  2021年9月至10月,大足区院对整改结果进行了“回头看”,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年化社会,加强对社区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积极采用磋商和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属地政府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强化行业整治,以系统观念推动养老机构综合治理,努力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例十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诉吕某某

  等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品 非法添加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采用欺骗手段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6年,吕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购入来源不明、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后,组织人员假冒厂家推广中心向客户寄送体验品、冒充“指导老师”跟进回访并推销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9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柯桥区检察院成立刑事-公益联合专案组,对案涉犯罪事实和公益损害事实进行同步审查,图为专案组成员在逐条剖析证据材料,研商审查意见。

  2021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院)在办理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案涉行为可能侵犯了众多不特定高血糖病患的身体健康权,遂于3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柯桥区院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销售数额在卷证据不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调查,补充调取了网上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业绩表、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查明了违法销售数额。此外,柯桥区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众多高血糖病患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庭审围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柯桥区院在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8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吕某某等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2022年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三无”保健品向患者群体推销并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全面调查,依法补充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和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病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案例十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

  整治餐饮具集中消毒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餐饮具集中消毒 

  【要旨】

  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不符合消毒标准和卫生标准等违法违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河南省商城县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生产区卫生不达标、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卫生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所生产的消毒餐饮具没有消毒合格凭证,多次检测不合格,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对餐家乐餐饮消毒公司现场调查

  2020年5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城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0年6月1日立案,经调查,向商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也未按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职。2021年3月10日,商城县院向县卫健委发出督促函,督促其依法履职。当月29日,县卫健委书面回复称,已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对在经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商城县院跟进调查发现,辖区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餐饮具不合格现象仍然存在,县卫健委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管,食品安全隐患并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29日,商城县院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卫健委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9月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商城县院及时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情况。2021年10月,县卫健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次性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商城县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有5家因无法整改到位而关停,剩余6家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集中消毒餐饮具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消毒违法违规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强化监督效果,并对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遏制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把好餐饮市场第一道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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