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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等人诈骗案

时间:2022-03-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最高检发布

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

批捕侵权假冒犯罪8125件13901人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案例重点关注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充分体现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突出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


记者了解到,该批典型案例共9件,分别是: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吕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其中6个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其他案例涉及电缆、柴油、农资等民生领域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批准逮捕侵权假冒犯罪8125件13901人,起诉14957件29624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297件14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95件984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有四个特点:从涉及罪名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五种犯罪较为突出,这五个罪名起诉案件数占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总数的90%以上;从犯罪主体看,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多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员,约70%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从犯罪对象看,伪劣商品涉及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产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犯罪方式看,互联网已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原料来源渠道和销售平台,共同犯罪占近60%,体现出团伙作案、上下游犯罪链条化等特征。


“我们将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队伍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强调。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


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吕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


吕某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


电信诈骗  “保健品”  维护老年人权益   分层处理


【要旨】


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求医心切的心理,假冒专家身份进行诊疗,通过谎报病因、夸大产品疗效等欺诈手段,将低价购进的保健品高价卖给不特定老年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构成诈骗罪。要根据各行为人参与犯罪时间的长短、职责分工、非法获利、职业经历等,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检察机关要积极延伸办案效果,开展以案释法,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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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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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虚假宣传资料


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在北京成立公司,纠集同案犯侯某某、张某某等30余人,组成固定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假冒医疗卫生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医生、主任等身份,通过谎报病因、夸大产品疗效等欺诈手段群呼或单独拨打不特定老年被害人电话,将十几元至一、二百元购进的保健品、药品,以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价格卖给老年人群体,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经查,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该犯罪集团共计骗得江苏省、北京市等10余省份1010余名老年被害人人民币492万余元。


【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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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案庭审照片


2021年8月13日、9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诈骗罪对吕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0日、2022年1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吕某某等21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厘清案情,准确定性,精准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年人购买保健品被骗事件屡见不鲜,有观点认为此类事件属于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正常市场交易行为,虽然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但老年人也是自愿购买,没有强迫交易,不够成犯罪,仅涉嫌民事欺诈。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假冒身份进行诊疗、夸大病情使老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夸大保健品疗效承诺可以根治等欺诈行为,迷惑老年人自愿购买,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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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研讨案情


(二)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坚持“轻轻重重”的分层处理原则。对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行为人参与犯罪时间的长短、职责分工、非法获利、职业经历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分类处理涉案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属从重处理情节的规定,对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提出十至十三年的量刑建议,对于部分参与时间短、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的一般参与人员,提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维护老年人合法利益,开展法治宣传,延伸办案效果。本案犯罪分子通过对老人嘘寒问暖等方式获取信任,同时,利用快递货到付款的形式,骗取不会网上转账的老年人的钱财,环环相扣精准施骗。很多被害老年人把诈骗分子当作亲人,被骗而不自知,部分被害人仅一个月就花费十万余元数次从诈骗分子手中购买价值仅几百元的保健品。本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及时向物流公司及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类似公司所寄快递的审核力度。同时,综合运用报刊、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曝光该案件,提高群众识骗防骗意识,规劝老年人尽量前往正规医院看病就诊,积极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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