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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装生鲜乳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3-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散装生鲜乳安全 撤回起诉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商户销售的散装生鲜乳贮存设施不规范、卫生不达标问题,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治,因后续监管措施不力致使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鲜乳销售商户数量增长较快,同时,群众对购买生鲜乳质量问题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生鲜乳的食品安全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木垒县检察院)发现多家商户在销售散装生鲜乳时,未按规定使用无毒、无害、保鲜、卫生的盛装容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致使销售的生鲜乳易发生腐败变质现象,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木垒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部分商店经营的生鲜乳存在腐败变质情况。木垒县检察院随即对县域内的8家生鲜乳销售商店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生鲜乳商店均采用普通塑料桶反复盛装生鲜乳。塑料桶清洗不便,储存牛奶易腐败变质,无法进行高温消毒杀菌,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19年11月1日,木垒县检察院决定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查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生鲜乳销售环节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11月11日,木垒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县域内商户违法销售生鲜乳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整改,并于2019年11月21日就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向木垒县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责令涉案商户立即停止销售生鲜乳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2019年11月底,木垒县检察院对整改效果进行核实,涉案8家商店均已停止销售生鲜乳。2020年,涉案多家商店陆续购置不锈钢桶用于生鲜乳经营。

【跟进监督情况】

木垒县检察院对商户违法销售生鲜乳行为整改效果进行现场评估。

2021年8月18日,木垒县检察院再次接到群众反映其在商店购买的鲜奶已经变质。木垒县检察院遂结合2019年度生鲜乳公益诉讼监督情况,派员赴涉案商店对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生鲜乳问题进行“回头看”。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多家商户因不锈钢桶重量大、成本高等原因,仍使用塑料桶盛装零售的生鲜乳,且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纸面整改”情况,致使商户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25日,木垒县检察院依法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对生鲜乳销售行业的监管职责。

木垒县检察院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销售领域协作联席会”。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生鲜乳销售专项检查,对木垒县全部登记在册的30余家生鲜乳商店进行整改,更换不锈钢生鲜乳储存桶90余个。同时,该局向检察机关反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规定,生鲜乳生产环节需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奶畜健康证明,收购站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需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商户直接销售生鲜乳还需提供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条件,仅靠该局一家之力,无法根治木垒县生鲜乳零售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此,木垒县检察院积极协调该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座谈会,促使两家单位会签《关于在生鲜乳生产、销售领域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向木垒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意见》的签订规范了生鲜乳生产、销售环节,促进了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反映良好。鉴于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木垒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畜牧业是新疆最具特色的传统基础产业之一,生鲜乳也是各族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材,保障生鲜乳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零售生鲜乳安全问题,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回头看”,对问题整治不彻底的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协同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查堵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全流程中的监管漏洞,规范了生鲜乳销售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牛奶之“鲜”不再成为群众健康之“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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