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跨界河流水污染 代表建议案件化办理 跨区划管辖 综合治理 【要旨】 河流水污染跨行政区划的,应当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和解决污染损害问题的原则,优先由损害结果主要发生地或处于河流下游的人民检察院管辖。跟进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查、技术检测等方式核实涉案问题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发源于河南省商丘市,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汇入淮河。蚌埠市某县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与淮上区梅桥镇接壤,位于该经开区一侧堆放了800余吨垃圾,沟渠水体黑臭,通过梅桥二号沟流入北淝河淮上区段,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及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测:涉案水体氨氮15.5mg/L,氧化还原电位-202mv,化学需氧量281.33mg/L,属劣Ⅴ类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干警对现场水质进行快速检测。 2020年7月,蚌埠市淮上区人大常委会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淮上区检察院)交办人大代表关于“加强北淝河跨界水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保护的意见”,淮上区检察院遂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联合河长办采用无人机等方式核查,发现北淝河上游的某县经开区堆放了大量垃圾,产生的黑臭水体通过沟渠最终流入北淝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蚌埠市检察院)指定由下游损害结果地的淮上区检察院管辖,并成立了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指导办案。淮上区检察院遂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经调查查明,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具有环境治理、监管等法定职责,但园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不足。2020年11月2日,淮上区检察院向经开区管委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垃圾、整治水体污染,建立园区垃圾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2020年12月4日,经开区管委会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整改完毕。经核实,堆放的垃圾已清理,水质有所改观。 【跟进监督情况】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干警进行公益诉讼“回头看”现场调查。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经开区堆放的大量垃圾清理完毕后无新增垃圾,但沟渠未有效治理,水体浑浊,经蚌埠市检察院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公益诉讼联合检测实验室检测,氨氮超标近8倍,仍属黑臭水体,存在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诉讼过程】 经蚌埠市检察院批准并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淮上区检察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清理涉案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污染。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建议的16名淮上区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庭审观摩,对检察机关案件化办理代表建议,以诉讼形式推动跨流域水污染问题治理表示赞同。庭审后,某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多次邀请检察机关会商整改措施。经开区管委会制定了专门整治方案,先后投入资金1.3亿元,加快推进日处理1.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租赁日处理0.5万吨的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处置管网残留污水60余万吨,治理沟渠2.1千米,改造管网15千米,对67家涉水企业排查整治,确保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废弃物、全面整治涉案沟渠,并设置警示牌、隔离网,消除垃圾乱倒等污染风险。经整改,涉案沟渠水质符合地表Ⅳ类水标准。 鉴于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已依法全面履职,公益保护目的得到实现,经淮上区检察院建议,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北淝河跨界水污染成因复杂,且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跨行政区划问题,长期未能有效解决,受到人大代表高度关注。蚌埠市检察院指定处于河流下游、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淮上区检察院管辖,督促位于河流上游、污染主要来源地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办案中,依托“河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运用无人机、公益诉讼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和跟进监督等工作。“回头看”发现涉案问题未全面整治后,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解决“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问题,实现公益诉讼监督效果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