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青海省检察机关 督促保护三江源地区水生态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三江源地区 水生态保护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外来鱼种放生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同时,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规范外来鱼种放生。 【基本案情】 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生态地位特殊,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均会有群众购买大量外来鱼种,在三江源地区水域放生。外来鱼种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三江源水生生物生存及繁殖,破坏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院”)办理。青海省院收到线索后,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青海省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果洛州院”)、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树州院”)分别成立专案组,统筹协调和推动案件办理。果洛州院、玉树州院分别于2018年11月立案。 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拍照、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对三江源地区外来鱼种放生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取证。调查发现,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部分群众会购买鲤鱼、鲫鱼、花鲢鱼、草鱼、泥鳅等外来鱼种在三江源水域进行活鱼放生,每年平均放生各类鱼种数量超过50万尾。为查明外来鱼种放生对三江源水域生态的影响,青海省院咨询了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生态领域专家意见。专家表示:三江源地区水域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有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骨厚唇黄河鱼、极边扁咽齿鱼等52种。这些土著鱼种均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气候和地理条件经过长期演化的独特品种,是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宝贵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生态和研究价值,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如果不规范外来鱼种放生,会挤占三江源水域本土物种的生存空间;鲤鱼、鲫鱼等杂食性鱼类,可能直接吞噬土著鱼种的卵苗,造成土著鱼种减少;多数外来鱼种均未进行规范的检验检疫,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部分被放生的外来鱼种因不能适应三江源水域环境而出现死亡,死亡的外来鱼种有滋生细菌和疫病的风险,直接污染水域环境。 2018年12月,果洛州院、玉树州院专案组研判确定果洛州、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农牧科技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对此类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并分别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管理放生活动,保护三江源水生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对违法放生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果洛州在青海省率先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果洛州放生放流审批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对相关放生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玉树州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在三江源头水域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的通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本地土著鱼种外,永久性禁止在玉树州境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生所有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鱼苗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专案组经跟进监督,三江源地区未新发现不规范放生外来鱼种的行为,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整体改善。 【典型意义】 三江源作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具有独特的水生态系统,大量外来鱼种放生破坏了水生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两个州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切实保护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