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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1-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河道违建拆除  共同磋商   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督促其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面充分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山西省芮城县某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在芮城县永乐镇沿河公路南侧投资建立奶牛养殖基地,内有多座养殖厂房、饲料贮存室、养殖人员居住平房,占地面积5.78万㎡。2016年后,某润公司将奶牛迁往外地发展,该奶牛养殖基地空置后被黄某个人承包用于果渣堆放。2019年8月,水利部河湖中心在暗访黄河干流问题清单中,明确指出某润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存在占用黄河河道违建问题,应予拆除。直至2020年,该养殖基地违建问题一直存在,妨碍河道行洪,影响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芮城县院”)收到芮城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芮城河长办”)移交的该黄河河道“四乱”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芮城县院通过实地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及走访调查,查明该养殖基地违建物均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保护,依法应予拆除。同时,查明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乐镇政府”)及芮城县三门峡库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芮城三管局”)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为高效高质推进解决河道违建等问题,芮城县院分别与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磋商,各方均表示要依法积极履职。但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在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分配上,难以取得共识,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加之需统筹考虑清运4000余吨果渣的环保需求,遂牵头组织芮城河长办、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以下简称“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召开督促整改协调会,共同磋商解决河道违建拆除、果渣清运、恢复河道原貌等问题。经过充分磋商,各方形成了共识、强化了协作,明确芮城三管局负责拆除违建,永乐镇政府负责果渣清运、资金保障、恢复河道原貌等工作,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果渣清运等工作。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芮城县院发现违建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河道内仍有大量建筑垃圾和果渣未被清运,河道原貌尚未恢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遂依法向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永乐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向县政府争取河道清理、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共计80余万元。2020年7月20日、21日,芮城县院先后收到芮城三管局、永乐镇政府的书面回复。经办案检察官现场核实,全部违章建筑(约8600㎡)已拆除,4000余吨果渣已全部清运,5.78万㎡耕地已恢复,实现了恢复河道原貌的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个案办结后,芮城县院就黄河河道范围内的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化解,办理涉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案件34件,拆除违章建筑1.53万㎡,清理垃圾1350吨,恢复保护湿地面积8.1亩,恢复被占用河道面积90.3亩。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清理河道违章建筑工作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影响公益受损问题解决的情形,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有利于督促多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针对实现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整改力度,高质高效实现彻底拆除河道违建、全面清理建筑和生产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的整改目标,展现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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