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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8-2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信息 损害赔偿

【要旨】

针对非法获取、出售、使用数量特别巨大的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公益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钟某某、李某甲等人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含有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可以实际登录)的公民个人信息,加价销售给叶某某等人,叶某某等人再通过互联网加价转售给不特定人员。另外,李某乙购买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6545条后,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利用支付宝账户定期、首次充值话费获取的优惠,为他人进行话费充值,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3000元。经核查,钟某某等11人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52952条,累计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月13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对钟某某等11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衔接配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如何被违法使用、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违法获得的利益等方面调查取证,并于2019年9月19日将本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经诉前公告,未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钟某某等11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数十万名公民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鉴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客观上无法查明亦无必要查明被侵权人的具体损失。检察机关根据原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的相关规定,查明了各侵权人获取的具体利益数额,以此作为诉请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2019年11月7日,高港区检察院以钟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港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港区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的公益损害责任。钟某某等人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请求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积极承担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31日,高港区法院判决认为,钟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对外传播众多不特定公众的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还损害了权利人合法使用个人信息可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据此判决钟某某等11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按照各自获利金额予以赔偿,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1923.6元至3000元不等,合计人民币312734.85元。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于判决当天全额缴纳了损害赔偿金,彻底删除了非法获取的所有信息,并于2020年1月5日在国家级报刊上登载了致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非法获取和使用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既损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又损害了权利人财产上可期待利益。虽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由于获知个人信息受损难、举证难度大、赔偿金额小、维权成本高、动力不足等情况,个人信息侵权屡禁不止。检察机关通过“一案双查”,积极、稳妥探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与法院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并全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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