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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10-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黑顶鹤

  

  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仪式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黑颈鹤保护 自然保护区 宣告送达

  【要旨】

  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野生珍稀动物专项保护活动,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黑颈鹤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目前已知的黑颈鹤最南端越冬地,是黑颈鹤越冬期间的主要觅食和活动区域。据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以下简称“鹤管局”)通报,在保护区越冬的黑颈鹤种群数量逐年稳步回升,2010年仅21只,到2021年1月12日,保护区已监测到73只越冬的黑颈鹤在湿地活动。但是,近年来,在该保护区存在硬件设施不足、制度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规范、规划不明确等问题和隐患,影响黑颈鹤在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寻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随即部署对黑颈鹤保护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同期,寻甸县院与鹤管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等相关负责人部门共同前往保护区实地查看黑颈鹤保护情况,发现保护区存在下列问题和隐患:(1)硬件设施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黑颈鹤栖息期间,保护区内有放牧、耕种等活动,且未设置围挡和进出口关卡,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管护站点缺乏必要的巡护设施和通讯设备,未充分配备专业人员。(2)制度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寻甸黑颈鹤市级自然保护区于2011年建立,2013年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但至今未制定管理规定,少数农户在保护区内擅自开挖水塘进行生产,破坏保护区湿地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3)规划不明确,土地收储不到位,保护区集中管理不统一。保护区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人为干扰活动强烈,保护核心区还有农户在进行土地耕种,影响黑颈鹤在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寻甸县院立案后,针对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拍照取证,并听取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021年3月15日,寻甸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列席,依法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6家行政机关、黑颈鹤保护区所在3家乡政府以及鹤管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职责,共同推进寻甸黑颈鹤保护区保护工作,形成黑颈鹤保护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还召开圆桌会议跟踪问效,推动各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协调。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鹤管局牵头起草了《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在保护区南北2个主要路口加强管控,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护区;与县自然资源局就退耕还湿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黑颈鹤保护区所在属地乡政府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并加强与鹤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商联动,要求乡林业科和村委会在黑颈鹤集群活动区域加强野外巡护和定点看守工作。

  2021年3月下旬,寻甸县院牵头,联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鹤管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多家单位在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实践基地”和“寻甸县黑颈鹤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工作站”,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共治的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我国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挂牌建立实践基地和法治工作站等方式,综合发挥惩治、监督、保护等职能,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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