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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产品质量安全 销售伪劣产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口罩,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追究其公益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查获的口罩照片

  2020年1月24日,蔡某某经姚某某介绍,在明知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的情况下,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假冒N95口罩向他人出售,姚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某又自行购买三无伪劣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前述口罩被销往湖北等21个省市,用于物资捐赠、药店超市销售、单位保障、民众自用等,共计流入市场37950个,销售金额为274500元。经鉴定,蔡某某销售的口罩实测过滤效率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具有病毒防护功能口罩应达到的过滤效率≥95%的要求。

  【调查和诉讼】

  2020年2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在办理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事关社会公共利益,遂由该院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同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为疫情防控需要,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伪劣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及时制止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余杭区院研究认为本案有必要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余杭区院于2020年2月11日对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因案涉违法行为系蔡某某等人在余杭辖区通过互联网实施,余杭区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蔡某某等人支付销售口罩价款三倍赔偿金,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

  

  2020年2月17日,检察官远程线上询问违法行为人。

  

  2020年3月3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3月31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违法行为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记录、相关人员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充分论证蔡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已构成欺诈,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蔡某某认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被告姚某某以其收取好处费、并非共同销售口罩为由抗辩。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口罩,误导、欺骗消费者,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姚某某代蔡某某向他人购买口罩,并与蔡某某一起验货、提货,构成帮助侵权;两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蔡某某、姚某某共同支付赔偿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某支付赔偿款594300元;被告蔡某某、姚某某向社会公众刊发警示公告、赔礼道歉声明。判决生效后,蔡某某、姚某某在《法治日报》刊登了警示公告和道歉声明。2020年4月1日、2021年4月19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40万元和7万元。现赔偿款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强制执行中。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重要抗疫物资,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秩序,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及时发现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销售伪劣口罩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互联网检察公益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向互联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制止、惩罚、威慑涉疫口罩售假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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