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名誉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要旨】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刘磊烈士所在家乡湖南省石门县农民唐某成在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调查和诉讼】
检察官走访群众 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德市院)在石门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微信群内辱骂烈士刘磊!石门网民唐某成被行政拘留15日》发现,唐某成在微信群内公然辱骂烈士刘磊,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伤害了其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4月3日,常德市院对本案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检察人员赴刘磊烈士家乡石门县当面征询刘磊烈士近亲属意见,全体近亲属书面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单位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及烈士评定文件等资料并询问唐某成后查明,唐某成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烈士名誉,仍然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5月10日,常德市院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成通过湖南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月19日,常德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常德市院派员出庭,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批准刘磊同志烈士称号的批文、追记一等功、追认中国共产党员等材料;唐某成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刘磊烈士近亲属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在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认为被告唐某成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诋毁刘磊烈士的品德和形象,侵害了其名誉,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伤害了其亲友和社会公众的情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旨在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的社会风尚。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唐某成表示不上诉并当庭通过省级媒体湖南都市频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来自消防、学校、当地群众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军事检察院近200人听庭。 【典型意义】 该案是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该诉讼案件的审理是一次“以案释法”的法治公开课,更是一次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的思想教育洗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歪曲、诋毁、丑化、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权益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情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在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烈权益,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使命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