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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药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假药 工业氧 惩罚性赔偿

  【要 旨】

  违法行为人将工业氧冒充药品医用氧非法销售,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健康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违法者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多种气体生产、销售的公司。2016年1月至2019年8月,某公司在只取得医用气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未取得医用液态氧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从工业氧生产企业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工业液氧,经公司相关人员非法伪造、变造医用液氧出库单、检验证明等手续后,多次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以每吨3000元(其中运输费用约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非法销售给伊犁州直9家医疗机构,销售金额达5140403.2元。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犁州院)在办理某公司、张某某等4人非法销售假药罪一案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为确定工业氧非法冒充医用氧使用后会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办案检察官向伊犁州友谊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的5名医疗专家进行了咨询,5名专家均认为,工业氧是一种工业产品,而医用氧系医用药品,其生产、储存等均有一系列严格规范。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使用后,生产中产生的杂质、有害气体等进入人体后必然会对患者造成健康损害。经民事诉前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伊犁州院于2020年8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承担非法销售额三倍共计15421209.6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伊犁州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12月3日,检察人员出席该案庭审

  2020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不法商家无视患者生命健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侵害了广大患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检察机关在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对涉案公司提起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并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公益损害范围、获利情况等因素,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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