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冷鲜禽 调查取证 【要旨】 针对“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分别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冷鲜禽”网络销售行为,消除疫病传播隐患,保障禽类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以来,杭州市富阳区某家庭农场养殖的家禽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并经快递冷链运输至全国各地。该家庭农场销售的“冷鲜禽”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脚环标志、企业产品标识标志)缺失,快递公司在承运时也未按规定进行查验,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冷鲜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辖区某乡镇的家庭农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店铺,发布“农村散养土鸡现杀冷链运输”等销售链接,页面显示所销售的冷鲜禽类月销量数百只,但缺少“一证两标”等检疫信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1年1月27日,富阳区院决定立案调查。 富阳区院围绕以下问题重点展开线上线下调查工作:一是采取录屏、截图等方式及时固定网络交易平台页面中的商品信息、销售量、销售评价等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二是迅速派员赴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该家庭农场的家禽养殖环境、屠宰现场、现场交易情况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三是运用录音、视频等手段同步记录冷链运输的寄运环节与流程并制作勘验笔录。经过调查确认,案涉家庭农场违规销售“一证两标”缺失的“冷鲜禽”产品,而相关快递企业未查验检疫证明即予以承运等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9日,富阳区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分别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家庭农场以及快递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冷鲜禽”屠宰检疫、线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行政约谈,责令该农场立即整改,同时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农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排查,督促平台建立畜禽初级农产品养殖户网络经营者清单、落实禽类产品入网经营者无证无照或无“一证两标”报告制度等。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案件关联性责令涉案快递企业落实整改,规范收件查验工作,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对3家大型农贸市场、58家畜禽企业开展检查。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合监督执法,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食用农产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产品“一证两标”缺失以及冷链运输环节不规范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盲点、难点,坚持全流程监督,开展线上线下同步调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协同治理,防范疫病传播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