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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领域 预防性公益诉讼 诉前磋商 圆桌会议


【要  旨】


针对重金属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土壤和水环境及汛期溃坝,影响下游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运用诉前磋商等办案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福建省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乌石垄尾矿库(以下简称乌石垄尾矿库)地处清流县余朋乡,所选矿种为铅锌矿,属于重金属尾矿库,占地96亩,坝高31.8米,库容35.6万立方米,矿区周围地表水均呈浑浊状,存在污染周边环境及汛期溃库垮坝风险,对下游数万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初,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流县院)在对乌石垄尾矿库开展综合治理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于4月2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鉴于案情疑难复杂,清流县院先后多次走访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余朋乡政府等部门,通过调取相关书面材料,运用无人机现场航拍等,对乌石垄尾矿库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乌石垄尾矿库于2009年建成竣工验收,2015年停止使用,该库应于2016年8月启动闭库程序。2020年8月26日,该尾矿库被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出台的《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列入闭库或销库名单。至立案时,乌石垄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环境事实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清流县院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专项调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鉴于该案涉及较多行政部门,且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耗时长,整改难度大等现实困难,2021年4月13日,清流县院通过诉前磋商方式,组织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余朋乡政府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分析研判尾矿库销库治理问题,并对隐患排查工作、销库治理推进等方面明确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组织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履职的责任主体,确定了由县政府兜底处理的整治方案。


清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行政部门督促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以尾矿回采方式进行销库治理。2021年5月8日,该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回采施工合同并编制回采设计。7月7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乌石垄尾矿库回采施工。目前,施工单位正在按工程进度开展尾矿回采销库治理工作。7月9日,清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向清流县院书面报告销库工作的进展及督办情况,承诺每季度对乌石垄尾矿库销库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整改回采作业过程生产安全,督促尾矿库如期完成销库治理。清流县院持续跟进监督,通过“回头看”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尾矿库销库工程,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尾矿库污染源和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福建省清流县属于革命老区。清流县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要求,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助力县委县政府制定尾矿库“一库一策”方案,督促行政机关实施尾矿库销库工程,有效治理重金属污染源,预防重大损害结果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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