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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1-09-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违法堆放固废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 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  


【要旨】


针对重要河流岸线同一地理范围内存在多个固废污染损害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多方协同和全面整治。


【基本案情】


瓯江是浙江省第二大河道,生态区位重要。干流自西向东流经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庄岩村,庄岩村瓯江岸线“蛇尾基”呈狭长形,面积约2049平方米,东侧建有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转运点长期疏于管理,导致经常出现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露天焚烧、工业垃圾偷倒等情况,垃圾延伸至瓯江岸坡靠近水体位置,部分已嵌入岸坡土壤,严重污染瓯江沿岸环境。


2020年6月18日,徐某、董某某居间介绍偷倒建筑渣土,山福镇陈某某、诸某某提供“蛇尾基”作为倾倒场地。次日凌晨,某环卫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将工地开挖的40立方、160立方、160立方渣土外运至庄岩村,向瓯江随意倾倒,造成瓯江水域及岸坡河段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某环卫运输公司等随意倾倒渣土行政处罚案件时,认为相关违法行为污染了瓯江环境,该局虽作出责令清理建筑垃圾的处罚决定,但违法者并未履行行为罚义务,环境损害未能及时得到修复,遂将上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鹿城区院在核实线索时发现,倾倒场地出入口为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固废污染严重,遂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福镇政府)立案调查。该院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疏于管理转运点的证据材料,采取无人机航拍固定现场证据,于8月28日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转运点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及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山福镇政府对转运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清扫保洁。


检察建议发出后,鹿城区院依法跟进监督,召开2次圆桌会议、1次听证会,促进检察建议全面落实。通过圆桌商谈,促使行政机关明确履职重点是在清理固废的同时尽快完成转运点修葺并规范管理,以阻绝新增固废对瓯江的污染,并形成整改合力。通过公开听证,邀请固废污染防治专家担任听证员,提出清除岸坡残留固废等听证意见为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指明了方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山福镇政府积极落实整改,于9月11日书面复函,对庄岩村转运点和瓯江岸坡进行环境整治,清运垃圾60余吨,修葺新大门和围墙,并布置开展临时垃圾转运点管理专项整治,出台《山福镇临时垃圾直运点管理制度》等。


鹿城区院以此案为契机,推动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瓯江干流(鹿城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属地管理”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推动山福镇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调查和诉讼】


鹿城区院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个主体非法倾倒渣土线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经公益诉讼调查,全面查明偷倒建筑渣土的幕后利益链,徐某、董某某为3家运输企业居间介绍偷倒渣土,约定每车收取介绍费200元,陈某某、诸某某非法提供瓯江岸线“蛇尾基”为倾倒场地,约定每车收取场地费700元。鹿城区院委托司法鉴定,查明非法倾倒渣土对瓯江岸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发布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鹿城区院于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主体在各自参与非法倾倒渣土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26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已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意义】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在岸坡违法堆放固废一直是瓯江流域环境监管的难点。检察机关聚焦瓯江特定岸段固废污染顽疾,与行政机关开展良性互动配合,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损害民事线索全面审查,对共同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公益损害连带责任。对同一地理范围内的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圆桌会议、公开听证,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根除了长期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堆放、露天焚烧及倾倒、破坏瓯江生态的恶劣现象。同时以案促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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