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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 生态损害赔偿 督促修复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 ,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50342平方米、体积51510.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46.5万元。2019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500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111541.8平方米,体积75233.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12673.2平方米,体积4288.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1103.6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发现,天亿公司、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沟通,当地政府明确表示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肃州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查明,天亿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1.29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12-184倍;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中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02-19.17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2-35倍、挥发酚浓度超过对照点1.33-2倍、邻甲苯胺浓度超过对照点2-10倍。为准确确定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肃州区院在前期刑事证据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追加鉴定公益损害相关项目。经鉴定:造成前期应急处置费用81.7万元,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约1419.4万元,地下水损害方量为4699.79立方米损害费用约148.1万元,荒漠生态恢复费用约为100.88万元,鉴定费530万元。


2020年5月10日,肃州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的组织提起诉讼。肃州区院针对应急处置费用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并深入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1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恢复等费用共计1750.1万元,鉴定费530万元,共计2280.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4月2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缴纳全部赔偿款,并在《检察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肃州区院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全程监督涉案企业治理修复受损环境并通过易地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目前已种植树木28000余株,折合造林面积500余亩。同时,向环保、发改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质量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公益诉讼与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央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等制度相衔接,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灵活运用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督促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治理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建立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法治教育警示林。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多元聚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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