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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4-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  去标识化处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时泄露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江西省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在乐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了四份内容为该县2017年至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情况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购机农户姓名、购机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基本情况,还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农户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安县院)在登录县政府官方网站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乐安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5月先后制作了《2017年第一批农机购置明细表》《2017年第二批结算农户信息表》《2018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发布》及《2019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发布》等四份农机购置补贴政府信息,并公开在县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信息”栏目中。上述公开信息未对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相关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完整公开,涉及农户(含部分单位)1044人(次)。

乐安县院认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涉及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乐安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未依法履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责任,致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7月22日,乐安县院向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及时撤回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为尽快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防止损害继续扩大,乐安县院要求该局在15日内依法办理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将相关信息从政府网站上撤回,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重新公开,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乐安县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今后将依法依规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也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职能的“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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