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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时间:2020-12-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基本案情】

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的大沙河是重要的行洪河道之一,受利益驱使,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位于邢台市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高速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桥河道附近禁采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案件,多处砂石被盗采,临近的高铁大桥下及两侧砂土被挖后形成众多砂坑,严重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部分大桥桥墩基础裸露,可能导致桥梁变形、塌陷,严重危及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和高铁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收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相关线索。该院经实地勘查发现,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多处砂石被非法盗采,河道内千疮百孔,部分桥墩基础裸露,在雨季即将来临之际,存在桥墩偏斜的风险,高铁大桥防洪安全存在重大隐患。2019年6月初,开发区检察院正式立案调查,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下非法采砂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询问沿线村民、铁路部门等相关人员,调取行政机关职权清单及执法相关证据材料。同年6月12日,开发区检察院向邢台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邢台市水务局作为该市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开发区高铁大桥附近禁采区存在违法采砂问题,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对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快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邢台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开发区农业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针对高铁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墩基础裸露问题,京港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于6月底完成了加固处理;二是针对高速与高铁之间的一处盗采遗留砂坑,经调查此盗采河砂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盗采人已被开发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积极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三是责成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现有砂坑限期进行平整,加大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河道行洪能力和桥梁安全;四是针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开展了全市集中治理非法采砂专项活动,有效遏制河道私挖滥采现象,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2019年6月24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翟某某(在逃)租用武某某、曹某某在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内开荒占有的土地非法采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共计9528.58平方米,违法开采三类建设用砂共计57171.48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共计2858574元,回填费用共计1435825元。翟某某、武某某、曹某某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高诉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30日,开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4日,开发区检察院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武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2.被告曹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

2020年7月30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八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高速铁路大桥附近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也给高铁运输安全、河道行洪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刑事惩罚,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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