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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黑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2-24    点击: 次    来源:聚焦“三农”领域,主动服务乡村振兴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黑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采煤塌陷区 黑土地保护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煤矿开采导致土地塌陷、黑土地损毁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由点及面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综合治理,有效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基本案情】


二九一农场隶属于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地处广袤的黑土地带,耕地面积62万亩,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位于该农场内的龙煤矿业集团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下属企业东荣二矿、三矿(以下简称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三矿)经过三十余年的开采,造成该农场土地塌陷23205亩,其中耕地面积18585亩,区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8月5日,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兴隆院)通过走访摸排发现该公益损害线索。经层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后,8月10日红兴隆院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取地籍资料、勘测图标、复垦方案、卫星图片等证据材料查明,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未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也未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虽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了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2020年需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共计1247.39万元。截至2020年8月底,尚余647.39万元未缴纳。集贤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双鸭山矿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未依法催缴,也未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国家利益。


2020年9月17日,红兴隆院向集贤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依据方案要求缴纳相应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督促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缴纳复垦费,清理矸石山超占的耕地。集贤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下发了《催缴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通知书》。


目前,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二矿的土地复垦方案已编制完成,同时双鸭山矿业公司对其所属其他缺少复垦方案的煤矿也一并编制了复垦方案,正在上报审核中。双鸭山矿业公司所属三矿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1247.39万元全部缴纳完毕,并与自然资源局、银行共同签订了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银行建立三方监管账户;投入100余万元对轻度塌陷区内的沟渠、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以满足正常的农业生产;投入300余万元将矸石山巷道改道,对矸石山堆放点重新选址,清理超占煤矸石10.2万立方米,预计矸石山清理后将恢复耕地28余亩。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土地是耕地里的大熊猫”,强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黑龙江垦区地处东北黑土区核心区域,承载着我国商品粮生产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征收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推动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解决了多年来形成的采煤区土地塌陷问题。树立“边开采边治理”的生态综合治理新理念,为土地塌陷治理复垦修复提供有益探索,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国家生态和粮食安全战略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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