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阿克塞宏大石棉销售有限公司“3.7”爆炸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县红柳沟石棉矿区污染事件涉及环保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该县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17家石棉开采企业,虽多次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通知整改,但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并予整改的企业,未进一步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导致污染问题未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2015年12月5日,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经多次到矿山调查取证后,针对该问题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阿克塞县红柳沟矿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石棉开采企业予以关停,并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阿克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7日通知各石棉矿采选企业停产整改。2016年1月30日,阿克塞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石棉矿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要求:被关停的企业从即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工商部门从即日起吊销被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对被关停企业供电;被关停企业要恢复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后方可生产;环保、生产、发改、工信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关停企业的落实情况;对阻扰、抗阻关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