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高密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5年8月17日,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以2249万元人民币报价竞得编号为2005-2-4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日,城投公司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应在2005年10月17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缴纳滞纳金。经查,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5年7月23日,城投公司仍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699万元。 诉前程序:2015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分别向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1699万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应滞纳金,若城投公司在30日内仍未按规定交纳,建议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采取送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向城投公司追缴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滞纳金。两部门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10月19日将出让金催缴情况回复高密市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催缴,城投公司已将拖欠的1699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全部缴清,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