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至2015年之间,永登蓝天石英砂有限公司、刘占仁、把玉丰等24人在奖俊埠林区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故意损毁林地、非法采矿,毁坏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林地434.46亩,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经甘肃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6972306.36元。虽然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永登县奖俊埠林场及其行政主管单位原永登县林业局并未对被损毁林地进行修复,也未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追回。 诉前程序: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永登县林业局发出过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依法挽回损失,但该局未予整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永登县院通过实地调查和走访,发现被损毁的林地仍未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立案审查,于3月29日再次向永登县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但永登县农林局仍未对不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纠正。 诉讼过程:2016年8月11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甘肃省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就永登县农林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永登县农林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于判决生效后追回损失,恢复奖俊埠林地的受损植被。 案件意义:判决后,永登县农林局积极开展补救性异地恢复。本案是试点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首例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都十分明显。在检察机关内部,此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经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明确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更加重视和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旁听庭审的群众认为,此案激发了社会公众的环保共识,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