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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11日起,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颗粒物排放每天均超过20mg/m3的地方标准。该企业未规范化处置固体废弃物气化渣,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作为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诉前程序:201512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其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监督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监督该公司解决气化渣扬尘污染问题;并催缴该公司拖欠的罚款。但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诉讼过程:20165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宝鸡市人民法院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6511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本案是试点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案件。检察机关向被告凤翔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之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积极采取措施追缴罚款,督促企业建设除尘设施设备,法院判决时,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除尘设施设备已经达标运行,检察机关起诉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目的已经达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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