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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6-01-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江苏省常熟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潘国良等人污染环境罪一案过程中,发现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向常熟市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移危险废物亦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并交由无任何化工废料处置能力的个人处置。常熟市环保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力的情形。2015年8月31日,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依规对江苏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2、排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固废、危废台帐予以核查,加强对相关企业危废监管,规范危废包装标识。

二、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5年10月25日,常熟市环保局进行了回复,对涉案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还召开了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并通过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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