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长效机制 【要 旨】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市场监管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影响食品安全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造成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隐患。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基本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院)在办理黄庆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黄庆春因销售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的牛肉,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2017)沪0107刑初270号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但黄庆春并未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也未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致使食品安全领域中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一定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宝山区院调查发现,黄庆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区(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报送拟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以及拟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对因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做出一审刑事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经查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黄庆春并未被纳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也未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2018年3月21日,宝山区院对黄庆春未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未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一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另调查发现,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31日,宝山区院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共有46人,均应当纳入重点人员监管名单,但尚有43人没有被纳入重点人员监管名单。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将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者黄庆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相关工作职责,导致无法对黄庆春落实相关监管工作,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落实终身禁业的要求和规定,影响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众知情权,导致食品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一定的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3月21日,宝山区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依法履行将黄庆春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管理职责;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018年4月17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照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问题积极履职,向黄庆春送达了《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并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决定后,已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重点监管名单,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针对食品药品刑事犯罪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在宝山区院牵头下,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宝山区院、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完善刑事处罚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刑事处罚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解决因信息不畅导致行政执法不力的问题;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是我国重大民生问题。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最严厉的禁业限制,即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但如何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作为。 本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纳入重点人员监管名单以及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重点监控措施的工作。经市院部署,上海市多家基层院以此为切入点,依托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对“食药品安全黑名单”录入这一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知情权,维护食品安全管理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