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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2022年3月3日)

时间:2022-03-0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 办案全覆盖 持续‘回头看’——2021公益诉讼检察”为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8件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6件,食品安全领域1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件。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农村违法堆放垃圾污染

环境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农村人居环境 反弹回潮 抓源治本

【要旨】

行政机关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整改后,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问题继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木果镇人民政府(下称木果镇政府)在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未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臭气等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镇政府周边及附近村寨垃圾收集运输至该镇龙家海坝处违法占地堆放。2019年,木果镇政府对堆放垃圾清运后,仍继续在龙家海坝违规倾倒垃圾,至2020年7月,该垃圾场违法占地1687.7平方米,堆放工程量为4507.5立方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钟山区检察院)开展公益监督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1月25日决定立案。经实地调查取证、走访周边居民,查明木果镇政府违法在龙家海坝堆放垃圾污染环境,未依法履行辖区垃圾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责的事实。据此,钟山区检察院向木果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治理垃圾堆放场,消除环境污染。2019年3月20日,木果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对龙家海坝垃圾堆放场进行清运整改。同年4月10日,钟山区检察院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发现违规堆放垃圾已经清运。

【跟进监督情况】

2020年7月,钟山区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回头看”常态化要求,对龙家海坝垃圾污染问题开展 “回头看”,发现木果镇龙家海坝垃圾污染问题“反弹回潮”。

2020年7月,钟山区检察院按照公益诉讼“回头看”常态化要求,对龙家海坝垃圾污染问题开展 “回头看”,发现木果镇政府仍继续在龙家海坝同一地点倾倒垃圾,且体量更大,垃圾成分更为复杂,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钟山区检察院遂重新启动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阅钟山区土地规划等相关书证,查明龙家海坝土地性质为控制建设区。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绘,确定了该垃圾场占用林地及农用地面积和堆放工程量。同年9月18日,经环境专家评估认为,垃圾堆放时间长、堆置量大,现场恶臭且混乱,安全隐患高,环境影响大,结论为:该垃圾场已严重污染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当地居民生活质量下降,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必须进行治理。木果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环境污染“反弹回潮”,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为促进诉源治理,钟山区检察院对辖区内乡镇垃圾污染问题举行座谈会。

2020年10月12日,钟山区检察院依法向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12月3日,钟山区人民法院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4月7日,水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着木果镇政府未全面依法履职,在原违法倾倒垃圾地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进行举证和论述。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当庭宣判:确认木果镇政府在龙家海坝堆放垃圾行为违法;判令木果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依法履行垃圾监管职责,消除环境污染。判决生效后,木果镇政府制定整改治理方案,共清运垃圾3000余吨,恢复污染土壤5亩,龙家海坝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021年6月,钟山区检察院到木果镇龙家海坝现场查看,垃圾已清运,垃圾场已覆土复绿。

为促进诉源治理,钟山区检察院对辖区内乡镇垃圾堆放问题进行摸排调查,发现钟山区北部五乡镇垃圾违规处理污染环境问题严重,于是及时向钟山区党委汇报,并向区政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行政机关集中开展农村垃圾无序堆放专项环境整治,清运生活垃圾共计25640吨,进行土地生态修复100余亩,复工建设垃圾中转站12座,增配垃圾中转车17台、机扫作业车20台、垃圾斗2000余个、垃圾收运作业车50余台,充实农村乡镇环卫保洁员100余人。截至目前,钟山区北部五乡镇垃圾污染问题已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

2021年11月,钟山区检察院到钟山区北部五乡镇跟进查看垃圾污染治理情况。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强化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未能从源头上根治农村垃圾违规处置,导致环境污染“反弹回潮”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加强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力度,推动问题得到彻底整改。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区域整治,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督促修复大源冲水库防洪灌溉功能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库防洪灌溉 指定管辖 公开听证

【要旨】

行政机关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益损害发生,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多次督促后,仍未整改到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符合起诉条件,原承办检察院提起诉讼存在困难的,上级检察院可以指定其他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基本情况】

大冲源水库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下称富川县)境内,是附近6个行政村近万人的防洪屏障,为下游500余亩土地提供灌溉用水。2017年以来,因水库上游开发建设导致植被破坏,裸露的地表水土流失严重致泥沙冲入水库。至2020年3月,淤积的泥沙已占用有效库容量一半以上,水库水体颜色呈黄色、浑浊不清,水库的防洪灌溉能力大大削弱,还导致河道周边的农田淤积大量泥沙,造成土地沙化,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防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检察院(下称富川县检察院)接到当地群众反映后,经初步调查核实,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调查。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询问相关证人、查阅资料等,查明相关企业在大冲源水库上游砍伐林木、修建道路,导致水土流失淤积于水库中,严重侵占水库有效库容,影响水库的防洪灌溉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富川县水利局虽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和问题处理,但未依法对水土流失及水库泥沙淤积影响防洪灌溉的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4月14日,富川县检察院向富川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水土保持及库区功能保护的职责。在富川县检察院多次督促下,富川县水利局责令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进行整改、修建防沙设施。在整改过程中,该县水利局经督促仍未及时全面履职,库区清淤工作停滞不前,水库的防洪灌溉功能未得到实质性有效恢复。

【跟进监督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年度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回头看”时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组织办案专班实地开展督导。办案专班经勘查大冲源水库公益受损情况、调阅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属地检察机关囿于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等因素,未能及时提起诉讼。为尽快厘清权责界限,推动高效整改,保护受损公益,广西自治区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柳州铁检院)管辖。2021年11月19日,柳州铁检院依法立案审查,同年11月30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富川县水利局限期履行清理大源冲水库淤积泥沙,治理大冲源水库水土流失的职责。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20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召开大源冲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

提起诉讼后,富川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大源冲水库清淤及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支持富川县水利局组织清理淤积泥沙8万立方米,在水库上游河道修建泥沙沉淀阻拦池,修建护沙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水利电力设计院评估,治理后的大冲源水库能满足下游500亩灌溉面积需水量。2021年12月31日,富川县水利局据此函请柳州铁检院撤回起诉。柳州铁检院结合评估报告,并经多次实地现场勘验整改修复情况后认为受损公益已得到修复,该案符合撤回起诉条件。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柳州铁检院于2022年1月20日在富川县召开公开听证会。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水利专家及当地群众代表一致认为,富川县水利局已积极落实整改,大冲源水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对该案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1月24日,柳州铁检院依法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命脉,水库对于农业灌溉和防洪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针对水库泥沙淤积,影响防洪灌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职,助力水库功能修复,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和防洪安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工作中,及时发现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推动实质性整改乏力的情况。注重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的作用,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解决了符合起诉条件而承办检察院存在困难的问题,推动久拖未决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治理北淝河跨界水污染问题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跨界河流水污染 代表建议案件化办理 跨区划管辖 综合治理

【要旨】

河流水污染跨行政区划的,应当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和解决污染损害问题的原则,优先由损害结果主要发生地或处于河流下游的人民检察院管辖。跟进监督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查、技术检测等方式核实涉案问题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发源于河南省商丘市,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汇入淮河。蚌埠市某县经济开发区(下称经开区)与淮上区梅桥镇接壤,位于该经开区一侧堆放了800余吨垃圾,沟渠水体黑臭,通过梅桥二号沟流入北淝河淮上区段,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及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测:涉案水体氨氮15.5mg/L,氧化还原电位-202mv,化学需氧量281.33mg/L,属劣Ⅴ类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干警对现场水质进行快速检测。

2020年7月,蚌埠市淮上区人大常委会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淮上区检察院)交办人大代表关于“加强北淝河跨界水污染整治公益诉讼保护的意见”,淮上区检察院遂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联合河长办采用无人机等方式核查,发现北淝河上游的某县经开区堆放了大量垃圾,产生的黑臭水体通过沟渠最终流入北淝河。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下称蚌埠市检察院)指定由下游损害结果地的淮上区检察院管辖,并成立了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指导办案。淮上区检察院遂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经调查查明,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具有环境治理、监管等法定职责,但园区垃圾和污水处理能力不足。2020年11月2日,淮上区检察院向经开区管委会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垃圾、整治水体污染,建立园区垃圾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2020年12月4日,经开区管委会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整改完毕。经核实,堆放的垃圾已清理,水质有所改观。

【跟进监督情况】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干警进行公益诉讼“回头看”现场调查。

2021年3月,安徽省蚌埠市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发现经开区堆放的大量垃圾清理完毕后无新增垃圾,但沟渠未有效治理,水体浑浊,经蚌埠市检察院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公益诉讼联合检测实验室检测,氨氮超标近8倍,仍属黑臭水体,存在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诉讼过程】

经蚌埠市检察院批准并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淮上区检察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清理涉案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污染。在案件审理阶段,提出建议的16名淮上区人大代表应邀参加庭审观摩,对检察机关案件化办理代表建议,以诉讼形式推动跨流域水污染问题治理表示赞同。庭审后,某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多次邀请检察机关会商整改措施。经开区管委会制定了专门整治方案,先后投入资金1.3亿元,加快推进日处理1.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租赁日处理0.5万吨的应急污水处理设备处置管网残留污水60余万吨,治理沟渠2.1千米,改造管网15千米,对67家涉水企业排查整治,确保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达标,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废弃物、全面整治涉案沟渠,并设置警示牌、隔离网,消除垃圾乱倒等污染风险。经整改,涉案沟渠水质符合地表Ⅳ类水标准。

鉴于某县经开区管委会已依法全面履职,公益保护目的得到实现,经淮上区检察院建议,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北淝河跨界水污染成因复杂,且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跨行政区划问题,长期未能有效解决,受到人大代表高度关注。蚌埠市检察院指定处于河流下游、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淮上区检察院管辖,督促位于河流上游、污染主要来源地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办案中,依托“河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运用无人机、公益诉讼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取证和跟进监督等工作。“回头看”发现涉案问题未全面整治后,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解决“上下游不同步、左右岸不同行”问题,实现公益诉讼监督效果最大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装生鲜乳

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散装生鲜乳安全 撤回起诉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商户销售的散装生鲜乳贮存设施不规范、卫生不达标问题,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治,因后续监管措施不力致使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鲜乳销售商户数量增长较快,同时,群众对购买生鲜乳质量问题的投诉也呈上升趋势,生鲜乳的食品安全成为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木垒县检察院)发现多家商户在销售散装生鲜乳时,未按规定使用无毒、无害、保鲜、卫生的盛装容器,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致使销售的生鲜乳易发生腐败变质现象,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木垒县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部分商店经营的生鲜乳存在腐败变质情况。木垒县检察院随即对县域内的8家生鲜乳销售商店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发现生鲜乳商店均采用普通塑料桶反复盛装生鲜乳。塑料桶清洗不便,储存牛奶易腐败变质,无法进行高温消毒杀菌,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19年11月1日,木垒县检察院决定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查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生鲜乳销售环节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11月11日,木垒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县域内商户违法销售生鲜乳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升商户的食品安全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整改,并于2019年11月21日就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向木垒县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责令涉案商户立即停止销售生鲜乳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2019年11月底,木垒县检察院对整改效果进行核实,涉案8家商店均已停止销售生鲜乳。2020年,涉案多家商店陆续购置不锈钢桶用于生鲜乳经营。

【跟进监督情况】

木垒县检察院对商户违法销售生鲜乳行为整改效果进行现场评估。

2021年8月18日,木垒县检察院再次接到群众反映其在商店购买的鲜奶已经变质。木垒县检察院遂结合2019年度生鲜乳公益诉讼监督情况,派员赴涉案商店对是否存在违法销售生鲜乳问题进行“回头看”。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多家商户因不锈钢桶重量大、成本高等原因,仍使用塑料桶盛装零售的生鲜乳,且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纸面整改”情况,致使商户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25日,木垒县检察院依法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对生鲜乳销售行业的监管职责。

木垒县检察院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销售领域协作联席会”。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生鲜乳销售专项检查,对木垒县全部登记在册的30余家生鲜乳商店进行整改,更换不锈钢生鲜乳储存桶90余个。同时,该局向检察机关反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的规定,生鲜乳生产环节需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奶畜健康证明,收购站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需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商户直接销售生鲜乳还需提供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条件,仅靠该局一家之力,无法根治木垒县生鲜乳零售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此,木垒县检察院积极协调该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座谈会,促使两家单位会签《关于在生鲜乳生产、销售领域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向木垒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实施意见》的签订规范了生鲜乳生产、销售环节,促进了行业良性发展,社会反映良好。鉴于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木垒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畜牧业是新疆最具特色的传统基础产业之一,生鲜乳也是各族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材,保障生鲜乳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零售生鲜乳安全问题,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回头看”,对问题整治不彻底的依法提起诉讼,促进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到位。同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协同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查堵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全流程中的监管漏洞,规范了生鲜乳销售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牛奶之“鲜”不再成为群众健康之“险”。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资源保护 行政裁定 接续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认定为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职,但应跟进监督,确保公益损害问题得到解决。人民法院根据裁执分离规定,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交由有关行政机关执行,该行政机关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山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大兴庄村集体土地16.412亩,其中农用地14.15亩(耕地8.93亩)、未利用地2.262亩。该建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为其砖厂项目违法建造了办公楼、宿舍楼和彩钢环保棚,总建筑面积2735.88平方米,造成土地资源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晋中市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鉴于非法占地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拆除违章建筑难度高,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直接立案。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调取书证等,查明建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温家庄乡大兴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砖厂的事实。寿阳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建材公司违法占地事实长期存在,土地资源持续遭到破坏,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11月29日,晋中市检察院向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建材公司非法占地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2020年1月13日书面回复晋中市检察院,称其于2019年12月31日对建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131640元和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6月19日,山西省晋中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诉前沟通交流会。

在跟进调查核实中,晋中市检察院发现虽然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内容未执行到位,违法情形仍然存在。遂于2020年6月19日,组织召开诉前沟通交流会,督促寿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充分履职。2020年7月28日,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晋中市检察院,称罚款已收缴,违章建筑拆除事项已依法申请寿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寿阳县自然资源局在其法定职权内已充分履职,晋中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跟进监督情况】

虽然案件已经终结,但非法占地事实仍存在,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晋中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多次与寿阳县政府、县法院会商推进解决公益损害问题。2020年8月21日,寿阳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明确自然资源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是县、乡(镇)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配合。2020年12月25日,寿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建材公司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寿阳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寿阳县政府,由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组织实施。

裁定生效后,建材公司未自行拆除,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亦未组织实施强制执行。2021年5月21日,晋中市检察院致函寿阳县委、县政府,希望其高度重视,积极督促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同年7月28日,针对非法占地的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情形,在晋中市检察院指导下,寿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寿阳县检察院)就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怠于履职问题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拆除建材公司非法占地的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貌。

2021年12月,晋中市检察院、寿阳县检察院在现场跟进监督违法建筑物、设施拆除。

2021年8月19日,晋中市检察院与寿阳县政府、寿阳县检察院、温家庄乡政府召开专门会议,推进解决建材公司非法占地问题。同年9月26日,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书面回复寿阳县检察院,彩钢环保棚已拆除,办公楼、宿舍楼因疫情原因仍有外省工人居住,待外省工人退出后立即拆除。同年12月16日,寿阳县温家庄乡政府书面回复寿阳县检察院,建材公司已将非法占地的办公楼、宿舍楼、环保棚全部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寿阳县检察院经实地调查,确认涉案问题已有效解决,决定对该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持续跟进监督是检察公益诉讼秉持的重要工作理念之一。晋中市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占地问题,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持续跟进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并就违章建筑拆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依法对怠于履行强制执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推动“裁执实现”,有效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彻底解决。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诉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调解协议 代修复

【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跟进监督。被告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对受损公益及时修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推动开展修复工作,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非法开采瓷土矿破坏的山场。

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陈某富、边某根、李某平、袁某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私自在江西省峡江县罗田镇神林村非法开采瓷土矿用于售卖牟利。案发后,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陈某富等人累计开采瓷土矿9214吨,破坏山场面积4.5亩,致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37261元。

【调查和诉讼】

峡江县检察院对山场补植复绿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修复到位。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峡江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富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盗采瓷土矿对当地山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办案过程中,峡江县检察院委托峡江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对涉案山场被破坏情况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经公告,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20日,峡江县检察院对陈某富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修复涉案山场生态环境,如不自行修复则赔偿修复费用46401.44元。2019年11月20日,峡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富等人自行对涉案山场进行修复并于下一年度开展植树造林及抚育管理等工作。同时被告陈某富等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如按期主动修复山场并经林业、国土部门鉴定合格,保证金予以退还,如逾期未主动修复或修复不合格,保证金折抵为修复金。2020年6月,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追究了陈某富等人的刑事责任。

【跟进监督情况】

为保证案件办理质效,峡江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了解涉案山场的生态修复情况。现场核查发现,陈某富等人未按时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修复山场的生态环境。经询问,陈某富等人均无自行修复意愿。峡江县检察院遂与峡江县人民法院、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督促峡江县法院执行陈某富等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46401.44元,并由峡江县林业局使用该笔资金组织人员对涉案山场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1年8月底,涉案山场完成了平整、挖穴、施肥、苗木栽植工作。同年12月,峡江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对山场补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山场补植苗木成活率在99.8%以上。同时,峡江县检察院还邀请县林业局到当地开展案情通报工作,详细介绍涉案山场生态修复情况,获得群众理解支持。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非法采矿不仅侵害了国家资源,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峡江县检察院针对非法开采瓷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并确保公益诉求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峡江县检察院及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对修复不到位的,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建立“公益诉讼+民事执行+代替修复”的联动配合机制,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难题。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土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土地资源保护 反弹回潮 跟进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垃圾占用、毁坏土地问题,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回头看”发现反弹回潮的,可以磋商方式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等,有效保护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襄都区检察院使用无人机拍摄案涉区域垃圾倾倒情况。

2018年4月,崔某某与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祝村镇南盖宗村(下称南盖宗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位于该村村南的70亩土地(非耕地,含部分坑地)。合同签订后,崔某某雇佣李某某向土地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和渣土,毁坏土地,引起周边村民不满。2018年8月,李某某和村民发生冲突,被襄都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经无人机航拍、测量,现场内被垃圾覆盖区域东西长约230米,南北长约147米,填埋最深处高度约3.5米,倾倒建筑垃圾总量约11.8万立方米,被非法占用、毁坏土地面积共计50.7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9月11日,襄都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

襄都区检察院在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2018年9月4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和周边村民查明,涉案地块原为南盖宗村废弃河道(土地性质注册为未利用地),经集体开荒与周边耕地连片并由村民耕种多年,崔某某承包后雇佣李某某向涉案土地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持续近半年之久,土地资源被大面积侵占。经过深入调查并征求南盖宗村村委会意见,2018年9月11日,襄都区检察院向邢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襄都分局(下称国土襄都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以多媒体的形式展示相关证据,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对被毁坏地块恢复原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国土襄都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祝村镇政府多次组织人员到案件现场进行核实,安排专人定期加强巡逻,防止垃圾倾倒侵占土地面积扩大。国土襄都分局与祝村镇政府经联合整治,清运全部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耕种条件。2018年12月,经现场核查,被破坏的土地上已覆盖了厚度约50厘米的新土并进行了平整治理,土地资源得到恢复。

【跟进监督情况】

为巩固公益诉讼成果,襄都区检察院于2021年对前期办理的重点公益诉讼案件开展专项“回头看”活动。同年5月,在活动中发现该地块西侧再次被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形成长约20米,宽8米,最高处达2米的无覆盖垃圾堆放点。2021年5月19日,襄都区检察院与国土襄都分局、祝村镇政府进行磋商,建议两行政机关及时组织清运倾倒垃圾,加强对该处土地的日常监管,完善南盖宗村及附近村庄的垃圾清运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垃圾倾倒。磋商会后,两行政机关及时完善农村垃圾日常清运机制,组织清理了地块西侧倾倒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增设警示牌,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杜绝乱倒垃圾行为。襄都区检察院联合两单位在地块附近村庄开展了“守护耕地资源法治宣传”,宣讲土地资源重要性,增强村民土地资源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针对承租集体开荒耕种多年的土地后,违法倾倒垃圾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进行垃圾清理和新土覆盖以恢复耕种条件。以“回头看”行动保障土地资源保护的长效性,对于整改后反弹回溯现象,以磋商会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完善垃圾清运机制,强化对非法倾倒垃圾问题的日常监管,从根本上解决垃圾侵占、污染土地问题。同时,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群众土地保护意识。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

房屋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土地和国有财产保护 超规划许可面积建房 “回头看”专项督导

【要旨】

针对房产开发公司超规划许可面积建房,行政机关处罚错误,造成国有财产损失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撤销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但没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3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重庆市云阳县建设房地产项目时,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1598.8平方米。根据2009年《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不能拆除的超规划许可建设的面积,应按照行为发现时的房屋销售价格计算总的违法收入予以没收。原云阳县规划局违反该规定,以远低于房屋销售单价的800元/平米的标准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收入127.9万元的处罚。截至2018年5月,该公司仅缴纳79.9万元,剩余48万余元以具结欠条方式长期拖延缴纳。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云阳县检察院)运用“一案双查”机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决定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县原规划局违法履职的行为尚未纠正,公益受损的情况仍然存在。云阳县检察院委托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涉案超规划许可建设面积价值623万余元。截至立案时,该公司仅缴纳79.9万元,500余万元违法所得未被收缴。

2021年3月,云阳县检察院干警在现场核实超规划面积建设情况。

2018年8月8日,云阳县检察院向该县原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涉案房企违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同年9月30日,该县原规划局回复称,已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涉案房企建设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

【跟进监督情况】

收到回复后,云阳县检察院跟进核查,发现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云阳县检察院围绕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多次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1月,该县原规划局与该县原自然资源局机构整合,组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该局反映本案存在涉案企业不配合、再次处罚存在法律障碍等客观困难。

为推动问题解决,云阳县检察院主动询问涉案房企,调查企业经营状况及缴纳违法收入能力,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针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时效限制,走访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阅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明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可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聘请专家,厘清超规面积计算方式、具体处罚标准等争议问题。然而,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仍未依法履职整改。

2021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行动,将本案列为重点督导案件,督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云阳县检察院干警在现场核实超规划面积建设情况。

2021年11月8日,云阳县检察院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云阳县人民法院于12月9日作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虽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但至判决时仍未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导致国有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令被告怠于履行规划管理职责违法,责令其对涉案项目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行为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云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告知违法行为人相关事项,委托县财政局下属专业机构对超规面积价值作出评估。

【典型意义】

“国财国土”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关系国计民生。云阳县检察院通过“一案双查”机制获取有效案件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切实保护国家利益。针对行政机关反映的履职整改面临的客观困难,持续协调推动、跟进监督。上级检察院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发现涉案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督促云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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