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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手段,督促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上解决行业难题,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赢。

【基本案情】

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丰公司)自2009年投产以来,因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导致恶臭气体大量排放,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及城区居民生活。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受恶臭气体影响的居民范围越来越大,并先后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的重点反映问题。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来源于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期间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立案后,通过实地调查、调取企业环评报告以及环保局监测记录、行政处罚情况等方式,确定阜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放恶臭气体,影响大气环境质量,对城区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由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协助出具了《关于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额核算的建议》,根据虚拟成本治理计算方式确定阜丰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额为1.0560亿元。经依法公告后于2018年7月16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环境损害危险,判令被告承担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治理的费用共计1.0560亿元。

为及时制止该企业的污染行为,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同时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阜丰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阜丰公司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书面回复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该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本案诉讼过程中,阜丰公司先后投资近6000万元引进新环保工艺,经专家论证,该工艺可以达到降低并减少大气污染的效果。同时,该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表达和解意愿,后双方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约定认可阜丰公司在案件起诉后已投入的环境治理资金,阜丰公司向市财政局支付剩余修复费用4000万元,并确保不再产生大气污染问题。和解协议签订后,阜丰公司足额缴纳修复费用,并继续投入近1亿元用于全面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监测评估,其恶臭气体排放问题得到根本解决。鉴于阜丰公司已消除环境损害危险,缴纳修复费用,本案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恶臭气体排放问题是生物发酵类行业普遍存在的治理难题,在本案推动下,阜丰公司治理恶臭气体排放改进的生产工艺获得了国家专利,成为全国同类企业中率先解决此问题的企业。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固定难、损害评估难、修复治理难等问题,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依托专家论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配合,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向有关行政行政机关也发出了行政诉前检察建议,双方共同发力,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如停产、限产),制止了恶臭气体的排放,及时保护了公益。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不宜再就同一违法事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诉前建议,除非是为了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实现的目标。

检察机关与企业并不是对立关系,本案中,企业通过投入升级改造,还申请了国家专利,解决了行业环境治理难题,实现解决环境污染、促进企业优化升级、提升经济效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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