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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诉广州顺旺客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一体化办案

【要  旨】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广州顺旺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注册成立,在广州设有多处中央厨房与配送点。该公司于2017年11月增加了黄埔区经营点,在上述地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日均供餐上万份。自2017年12月开始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伟兄冰鲜档采购肉类冻品加工后销售给天河区棠德南小学、黄埔区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单位及散客。其中,2018年3月18日,采购了400斤猪手粒,其中160斤加工后销售。同年3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2018年4月9日区食药局对冷冻仓库进行查封,并对剩余的240斤猪手粒进行抽检,经检测莱克多巴胺含量为1.63μg/kg,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诉前程序】

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意识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一是依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侦查犯罪嫌疑人张和平、张建平的入货渠道、采购价格等11个关键细节,同时要求追捕顺旺客公司上家及上上家,全面追查含瘦肉精的猪手粒问题冻品的源头。二是在涉案猪手粒的重量及来源问题上,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部分证人证词存在不一致,为了查清供货链条,办案人员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同时注重自行调查,查清了涉案单位、冻品上家及上上家供货的链条。三是在涉案猪手粒是否已被对外销售并产生实际人身损害的问题上,由于被告单位在广州有多处中央厨房及供应点,加上被告单位供餐单位众多,犯罪嫌疑人无法准确供述涉案猪手粒的流向。为此办案人员亲自前往天河区棠德南小学、京信公司、万孚公司等食品流向单位调查取证,调取供餐合同及菜谱以证实涉案猪手粒实际销售并产生了损害的重大危险。四是在被告单位是否尽到充分审核义务的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上家均未全面如实供述。办案人员通过调取区食药监局的全部行政执法材料,查明被告单位无证经营、案发后倒签供应合同、曾受过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及上家案发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多个细节,从而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终如实供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全部事实。通过细致到位的补强证据工作最终为准确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诉讼过程】

2018年9月间,黄埔区检察院对广州顺旺客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张和平、张建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顺旺客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判处被告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单位支付不合格猪手粒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亟需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确保食品原料采购、加工环节的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导致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制品的经加工流入消费环节的,应视为未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应依法追究涉案单位和涉案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不合格肉制品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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