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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包装饮用水  条件致病菌  健康危害风险

【要  旨】

包装饮用水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是造成消费者健康危害风险的重要源头性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对维护社会公众食品卫生公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自2015年以来,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被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龙桥分公司自2006年左右开始生产包装饮用水,每天生产100至200桶,每年销售数额20万元左右。其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南多个市县,累计销售数量大(仅查处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就多达500余桶),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诉前程序】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龙桥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函告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2018年11月8日公告期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经审查,龙桥分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仍不断检出铜绿假单胞菌,这是一种国家认定的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多种疾病。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海南省疾控中心出具专家意见函证实,本案所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对易感人群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风险。龙桥分公司对待海口市食药监的整改要求敷衍了事,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屡次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水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

该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属于本案适格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琳雄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琳雄公司也应承担。琳雄公司也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其召回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海口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3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一、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二、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四、为确定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专家咨询专业意见,并支付一定专家咨询费用。应依法由龙桥分公司和琳雄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支出。

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海南等地食品监督抽检中接连爆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问题,部分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生产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充分暴露出其在生产环节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全国范围包装饮用水行业规范生产保障消费者饮用水安全卫生,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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