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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荆州海子湖投资有限公司、荆州纪南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1-08-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熊靖 - 小 + 大

武汉海事法院熊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实现。在审查撤诉申请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诉请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审查,即原告不能随意处分的公益性权利和原告能够处分的私益性权利,重点是对前者进行审查。可以通过随机现场考察、勘验,向社会公开整改信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组织专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研、考察等形式。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不能随意处分的公益性权利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武汉海事法院

    

2019)鄂72民初934号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民和路17号院1号楼-1至5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100000500009167K。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前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进,北京市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海子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凤凰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76959919E。

法定代表人:丁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鲲,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飒,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纪南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凤凰办事处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98834707D。

法定代表人:刘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鲲,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飒,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楼国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鲲,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飒,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景明观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00571530339W。

主要负责人:项一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鲲,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飒,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与被告荆州海子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子湖公司)、荆州纪南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南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区管委会)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四位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在公告规定期间内,未收到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参加诉讼的申请。同时,本院已向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

绿发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位被告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水生生物的妨碍;2.判令四位被告对现存的驯养中华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或承担相应的费用;3.判令四位被告共同将“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翘嘴鲌、中华鲟等水生生物的生态环境的状态与功能,恢复至损害未发生时的状态或承担相应的费用;4.判令四位被告赔偿“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并赔偿因侵权致死中华鲟所导致的服务功能损失;5.判令四位被告承担绿发会的律师代理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6.判令四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

四位被告辩称,1.国家、湖北省渔业管理部门均已认可被告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被告在庙湖开展的项目建设合法。湖北省水产局组织专家对庙湖大桥建设进行专题论证,认为总体可信,补偿措施基本可行。2.庙湖大桥和海子湖大桥位于保护区实验区,两座大桥建成后,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有一定程度的挤占,但面积相对较小(占保护区总面积的0.05%),可通过湿地恢复和增殖放流等措施进行补偿。3.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为个人承包鱼塘,水质较差。通过终止庙湖承包养殖合同,对承包人进行征收,支付房屋及装修补偿费、林木资产(移栽)费等合计3063万余元,同时重新进行放流养殖。4.文旅区管委会共补偿湖北省恒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7800万元,对恒升公司养殖的中华鲟采取主动积极的保护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在荆州××新区建成高水平养殖基地,共迁运子一代中华鲟549条,搬迁过程中发现迁移出的子一代中华鲟比恒升公司申报数量多出18尾。5.恒升公司未办理庙湖取水许可证,其养殖用水是地下水,未从庙湖取水养殖。庙湖抽水清淤未改变恒升公司中华鲟养殖水源条件,没有对中华鲟养殖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收回恒升公司养殖区域60亩集体土地并没有减少养殖面积,不存在中华鲟养殖面积减少,密度增大问题。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振动小于鲟鱼类的听力阈值下限,不会对中华鲟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018年气温异常偏高,持续时间较长,会导致中华鲟死亡。恒升公司在养殖经营过程中使用消毒剂过量,导致中华鲟子二代死亡6000多尾。7.文旅区管委会采取了一系列环保举措对庙湖实行分区清淤、复水,使庙湖水域水质达成Ⅲ类水质标准,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恢复。8.经主管单位同意,恒升公司子二代中华鲟部分被赠予科研单位,部分被用于增殖放流,部分被转移至金家湖养殖基地。通过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生态修复,对中华鲟采取保护措施,文旅区管委会对相关措施进行了公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现场考察,得到社会认可,接受各方面广泛监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荆州市对恒升公司原养殖场地、芈月桥、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子湖大堤、凤凰大桥、湖北省水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恒升公司中华鲟驯养繁养试验场(新养殖场地)重点进行了实地勘验。经本院审核认定:

绿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海子湖,总面积517.08公顷,核心区总面积271.33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翘嘴鲌以及菱、莲等。恒升公司当时在庙湖内驯养子一代、子二代中华鲟。文旅区管委会既未进行规划环评,也未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于2015年5月展开凤凰大道及跨越庙湖的桥梁(芈月桥)项目建设事宜。海子湖公司、纪南公司系建设项目业主,中天公司在芈月桥等处施工打桩。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1月5日,养殖场出现36尾成年子一代、近6000尾子二代中华鲟非正常死亡。经专家调查、分析和论证,认定凤凰大道施工造成恒升公司养殖用水供给不足,施工给紧邻的养殖池带来震动和噪音,以及持续高温和养殖密度过大,均系可能导致中华鲟死亡的原因。

2019年9月24日,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纪南文旅区分局出具关于荆州海子湖投资有限公司凤凰大道(207国道-荆襄外河西岸)西段(含芈月桥)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符合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原则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0年6月16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向本院作出关于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两座大桥施工对中华鲟保护及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情况的说明:一、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翘嘴鲌及其产卵场、索饵场等生境。恒升公司是中华鲟养殖基地。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庙湖大桥、海子湖大桥跨越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邻近恒升公司原址。二、2018年10月8日,原荆州水产局对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庙湖大桥、海子湖大桥建设项目进行了处罚。三、2019年3月22日,原湖北省水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建设项目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建议采取两座大桥都保留并实施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四、文旅区管委会对恒升公司中华鲟保护的主要措施。1.文旅区管委会对恒升公司养殖的中华鲟采取主动积极的过渡性保护措施,在荆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在荆州××新区建成过渡性中华鲟养殖基地。2.2019年3月20日至4月15日,文旅区管委会对恒升公司中华鲟进行迁运,按照一鱼一卡进行建档,档案卡中包括编号、出池号、编码、入池号、体长、起运日期、填表人、拍照人、校核人等基本信息。共迁运子一代中华鲟549条,现在这批中华鲟生长发育状况良好。3.文旅区管委会与恒升公司达成征迁协议,补偿资金为7800万元,其中土地及青苗投入补偿5835760元、地面附属物补偿39937684元、经营损失及搬迁费3594392元、养殖基地征收奖3万元、中华鲟搬迁暂养安置费用28602164元,该款项已全部支付恒升公司。文旅区管委会还额外承担税费2159500.84元。五、文旅区管委会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措施。1.协商终止了刘春雷庙湖承包养殖合同。文旅区管委会支付刘春雷房屋及装修补偿费、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林木资产(移栽)费、生产设备补偿费、经营损失、水电费、搬迁费、奖金共30150327元,支付水面青苗费483080元,合计3063万余元。2.修复保护区生态,增殖放流330万元(已实施110万元);海子湖大桥及庙湖大桥围堰施工区域进行系统设计,实施围堰拆除后的生态恢复和水生植被恢复,恢复水体联通投入1510万元;建立生态修复监测站,指导各项修复措施,跟踪监测恢复效果,投入经费280万元。3.庙湖清淤工程投资约1034.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45万元。经过水质检测,庙湖水质由劣五类变为三类水质。综上,文旅区管委会在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恒升公司中华鲟养殖环境改善,以及庙湖清淤、增殖放流、环境治理和监测等方面,目前累计投入资金1.42亿元,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明显。

2020年6月19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恒升公司子二代中华鲟保护情况的说明:恒升公司报告其在2018年搬迁之前保存有2016年、2017年繁育第二代中华鲟约2.1万尾。2018年12月6日至7日,原荆州市水产局组织恒升公司增殖放流子二代中华鲟8000尾。12月11日至12日,恒升公司转移5000尾至金家湖养殖基地。武汉市采购2000尾用于2018年中华鲟增殖放流项目。荆州市政府采购约6000尾就近赠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太湖试验场。

2020年6月19日,文旅区管委会在官网发出公告,对现存中华鲟和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对现存中华鲟保护措施、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措施。公示期为2020年6月19日至23日,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2020年6月19日,文旅区管委会组织湖北省政协委员、荆州市人大代表、文旅区人大代表等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现场调研,形成中华鲟和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实施情况及座谈会议记录。会议认为文旅区管委会对中华鲟采取的保护措施是积极有效的,中华鲟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按照一鱼一卡进行建档,详细记录迁移过程,措施很完善,搬迁过程中未出现中华鲟受伤或死亡现象。在荆州××新区建成高水平中华鲟养殖基地,基础设施完善,中华鲟生活环境得到了提高,中华鲟目前生长环境良好,不良影响已经消除。会议指出文旅区在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取的取缔围网养殖、投肥养殖;关停沿岸畜禽养殖企业;搬迁庙湖岸线周边农庄和居民;拆除施工建造的临时性道路;拆除庙湖大桥和海子湖大桥建设过程中建造的围堰,修复湖床;拆除旧荆沙铁路矮堤;结合环长湖湿地修复PPP项目对湖泊岸线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植物;举办补充性鱼类增殖放流活动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庙湖水质得到了较大改善,湖泊生态得到了修复,施工对湖泊生态产生的不良影响已经消除,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2020年6月20日,文旅区管委会组织长江大学、长江水产研究所等相关专家,会同荆州市司法局等单位代表组成咨询组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现场调研和咨询,总体意见与前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点相同。

2020年7月16日,绿发会以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督促下,其诉讼请求已经得以满足,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实现。四位被告对生物保护、环境修复情况进行了公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进行了现场调研和咨询,相关专家对保护和修复情况亦持肯定性意见。总体意见与观点认为,对中华鲟采取的保护措施是积极有效的,不良影响已经消除。在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取的综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绿发会提出的前四项诉请包括排除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保护区内水生生物的妨碍,对现存的驯养中华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或承担相应的费用,恢复保护区及水生生物生态环境的状态与功能或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服务功能损失,四位被告已经在事发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终止承包养殖合同,实施环长湖湿地修复PPP项目,对庙湖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取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对海子湖大桥及庙湖大桥围堰施工区域进行系统设计,建立生态修复监测站,指导各项修复措施,跟踪监测恢复效果,开展庙湖清淤工程,庙湖水质由劣五类变为三类水质。同时,通过征收补偿恒升公司,搬迁养殖基地,建成过渡性中华鲟养殖基地,子一代中华鲟生长发育状况良好,子二代中华鲟约2.1万尾进行增殖放流、赠予科研机构、搬迁等。四位被告目前累计投入资金1.42亿元,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明显,相关诉请已经实现。

绿发会提出的第5项、第6项诉请涉及律师代理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相关诉讼请求与普通民事诉讼诉请没有区别,应认为原告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绿发会申请撤回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四位被告的积极整改治理,且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下,绿发会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目的已经全部得到满足与实现,绿发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负担。

审 判 长  裴 缜

审 判 员  吴良志

审 判 员  熊 靖

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人民陪审员  薛 晖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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