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革命文物保护 违法建设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未经审批在革命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房屋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检察机关经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陕西延安保安革命旧址整改前视频。 保安革命旧址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城北炮楼山麓,1936年7月3日至1937年1月13日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现有毛泽东旧居、周恩来旧居、中央抗日红军大学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室等旧址群,共有窑洞30孔,占地4000平方米。该旧址于1992年4月被公布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6月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5年,居民臧某某购买了志丹县保安镇位于炮楼山下、保安革命旧址上畔的房屋,建筑面积78.87平方米。2008年,臧某某违法在保安革命旧址上畔(旧址建控地带内)修建房屋,建筑面积386.96平方米。该房屋位于毛泽东旧居的左上方,直线距离仅7.65米,严重破坏了革命文物的历史风貌,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志丹县院)在寻访保安革命旧址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臧某某修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建筑在保安革命旧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志丹县文化与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志丹县院遂向县城管局、文旅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臧某某位于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恢复革命文物原貌。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城管局、文旅局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城管局、住建局、文旅局、社区服务中心、征收办、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征收领导小组,由县城管局对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居民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列入全县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决定对臧某某和排查出的其他两户居民的合法建筑依法进行征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2020年6月22日,行政机关均书面回复称此项工作预计当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志丹县院收到回复后持续跟进,并层报上级延安市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导支持,三级院多次联合查看现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案件进展。 【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经跟进调查查明,行政机关虽然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但一直未采取强制措施,书面回复中承诺的履职期限届满后,违章建筑仍未拆除,革命文物风貌持续受到破坏。为推动本案办理进程,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本案挂牌督办,并指导志丹县院依据当地法院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于4月29日将案件移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塔区院)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城管局依法限期拆除保安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
检察官、法官与行政机关(城管局)共同查看现场。
违建拆除后保安革命旧址风貌。 该案起诉后,县城管局于2021年5月14日开始组织拆除,并在拆除后的土地上种植油松1500棵,爬山虎12000株,提升保安革命旧址的环境风貌。6月4日,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县城管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和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据。庭后,宝塔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与县城管局共同到现场查看整改情况。宝塔区院经核实认为,县城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于6月11日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保安革命旧址是中国革命的第二个红色首都,是珍贵的革命文物和中国革命伟大历程的重要见证。针对违法建设破坏革命文物风貌的情形,行政机关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前依法全面履职,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涉案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