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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4-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尾矿库安全隐患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尾矿库未依法闭库、存在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的问题,在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推进当地安全隐患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曹家沟尾矿库)位于嘉陵江上游,属B级尾矿库、重金属矿。该尾矿库2010年停用后,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收到上级院交办线索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强县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尾矿库于2010年停用,2014年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16年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原宁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该尾矿库长期未依法闭库时,未能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8年12月12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实施闭库,消除尾矿库存在的污染隐患。2019年1月25日,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称,已对曹家沟尾矿库主要隐患进行了先期治理,正在申请项目资金完成闭库,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当地镇政府负责实施隐患治理及闭库工程。

收到回复后,宁强县院进行了跟进调查,发现宁强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9年对曹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加之2020年汛期连续降雨,应急治理后的曹家沟尾矿库尾矿外溢,污染隐患仍持续存在,宁强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没有彻底消除。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30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曹家沟尾矿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15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宁强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对曹家沟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目前,宁强县嘉陵江上游无主尾矿库治理项目已上报立项,待资金到位后对曹家沟尾矿库实施闭库工程,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宁强县院在持续跟进监督的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针对辖区内14座尾矿库存在的安全和环境隐患问题,共发出检察建议13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向汉中市委作专题汇报,汉中市委高度重视,在要求全市各县区对所属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陕西省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目前,省应急管理厅对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全省46座尾矿库闭库工程已按有关规定立项,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同时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所涉尾矿库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陕西省嘉陵江流域存在25座尾矿库,如果监管不到位,会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造成威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同时,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行政机关对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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