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施工 公开送达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在高风险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根据违法事实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位于山西晋中市榆次区的某商住楼项目工程,在施工中塔吊臂经常伸到工地外吊取工程材料,严重威胁过往行人和车辆安全。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于2019年4月19日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项目单位一直未进行整改。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于2019年4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但未作出任何监管措施。该项目工程的违法施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办案组现场查看治理情况 2019年5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榆次区院)收到群众反映的的上述线索。经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榆次区院于2019年6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该项目工程地处两条交通要道交叉处,紧临马路,过往行人、车辆多且密集;该项目工地上的三台塔吊经常将起重臂伸到工地外的主干道上吊取工程材料,而在起重臂下的范围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过往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严重威胁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公开送达检察建议 2019年6月19日,榆次区院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召开公开送达现场会,依法公开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该商住楼项目无证施工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清查,特别对临街或闹市区工程项目重点督查,消除各种潜在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榆次区院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天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深入项目工地进行现场办公,核查相关违法事实,并对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下达关于责令限期消除项目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住建局下达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将三台塔吊封存禁用,并多次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交榆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过整治,涉案项目工地已按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工地内清理出专门场地作为材料吊装区和大型建筑材料存放区、加工区,材料加工后均按要求运送到吊装区进行吊装,在施工所涉路段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轮流值守,杜绝场外吊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施工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在现场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会,做到防范于未然。同时,住建局从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两方面,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共排查在建项目114个,发现安全隐患12项,其中限期整改10项,停工整改2项,确保建筑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处于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的施工活动,要采取更为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及时调查取得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一方面,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公开送达检察建议,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检察建议的刚性,也增强了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另一方面,着眼于违法施工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和整改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天内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整改,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介入,综合运用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等监管手段,在短期内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行政机关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系统治理,全面辨识和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方位治理安全隐患,为推进城市综合治理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