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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3-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建设 消防安全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大型商住楼楼顶存在大面积的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形成监管合力,并全程监督、协同行政机关拆除全部违法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灭火器材被损坏

  

  检察人员与城管、街道人员一同勘察违建现场

  泰州中嘉装饰城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部市场群核心区,专门经营装饰材料,占地面积约295亩,现驻商户600余家,容纳住户190余户。自2010年3月工程竣工以来,中嘉装饰城有38家商户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陆续在其中六栋楼的楼顶搭建违法建设用于旅馆经营、货物仓储、办公等,由此产生建筑材料易燃、安全通道闭塞、消防设施不全等一系列安全隐患。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先后对其中14家违法建设商户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后因执法难度大,该14家商户违法建设一直未依法拆除。对其余24家商户违法建设,该局亦未依法处理,安全隐患仍持续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人员督促违建拆除

  

  违建拆除后

  2020年3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京泰路街道办)接到群众反复投诉,反映泰州中嘉装饰城存在违章建设的问题。因其无行政处罚权,遂主动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陵区院)对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海陵区院收到上述线索后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多个市级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将该案报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院)办理。2020年5月,泰州市院对该案立案审查,成立由两级院检察官组成的公益诉讼办案组,会同京泰路街道办开展逐一入户调查工作,核实违法建设的业主信息、建设时间、面积、建材、用途等资料,并对各违法建设中存在的消防、电气、防雷等安全隐患进行现场勘查,同步收集固定证据。受海陵区院和京泰路街道办委托,泰州市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对上述违法建设出具安全隐患检查报告,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存在易燃泡沫夹芯板建材、未设置消防设施、防雷接地网受损、电器设备裸露、过道堆放杂物等52处安全隐患。办案人员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有履职不到位导致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形。2020年7月31日,泰州市院分别向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当面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分别对中嘉装饰城楼顶违法建设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次日即召集海陵区政府办、城管局、防雷办等多部门召开中嘉装饰城违法建设专题整治会,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共商整治对策。因违法建设拆除涉及到众多商户的财产损失,检察机关又主动牵头组织海陵区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就整治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做细做实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拆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2020年8月,泰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24户尚未处罚的违法建设业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安全隐患逐条进行核查处理,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2处。京泰路街道办牵头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通过集中采取“逐户宣讲+友善助拆+依法查处”的方式,合力推进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同时对拆除部位进行防水施工,解决了商户提出的楼顶渗水问题。经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监督,截止2020年10月底,38户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完毕。整改完毕后,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市场消防安全告知书》,对中嘉装饰城全体商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止上述问题死灰复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装饰城楼顶的违法建设位于装饰材料集中、人口密集的商户区内,违建面积大,安全隐患多,相邻关系复杂,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和多方主体利益,整治难度较大,成为困扰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老大难问题。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在复工复产期间,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调查,深入排查存在问题,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查报告,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泰州市院当面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共商治理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最终促使久拖未决的违法建设得以全部拆除,从根本上消除了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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