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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诉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7-06-3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基本案情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起,南陵县城管局在未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未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受纳辖区内建筑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南陵县土地开发利用咨询服务站现场勘测,该建筑垃圾堆放点占地面积为34184㎡(约51.27亩),南陵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检测:涉案建筑垃圾堆放点东南侧水沟废水PH7.56、化学需氧量(CODcr320mg/L、氨氮44.3 mg/L2017320日,南陵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说明认为,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限值,上述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超标7倍,氨氮超标21.15倍。

诉前程序:20161230日,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但县城市管理局一直未书面回复,也未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芜湖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诉讼过程:2017331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违法履行职责,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1.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南陵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停止组织建筑垃圾向该建筑垃圾堆放点倾倒堆放,对堆放点场内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芜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南陵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南陵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管局在未经规划立项、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涉案场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受纳管辖区内建筑垃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遂判决确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将南陵县籍山镇新河与漳河交汇处堤坝西南侧国有土地设置为建筑垃圾堆放点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在六个月内采取无害化处理,修复区域生态环境等补救措施。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当庭表示已加快整改步伐,力争在今年十月份之前启用新的垃圾填埋场,同时对旧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对堆放的垃圾进行清运。

案件意义该案庭审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到芜湖市调研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芜湖市检察院将该案作为观摩案例,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现场观摩。庭审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对庭审效果做了高度评价,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好地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效果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庭审模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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