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法 - 小 + 大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夜,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14条、泥鳅67条。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闵某、钱某礼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罚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滇池属长江上游金沙江水系,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景观养护、湿地调节和气候改善等生态服务功能。被告人非法电鱼区域属入滇河道,其行为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在适用财产刑、施以罚金的同时,采用“增殖放流”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加大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成本,促进受损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