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2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法 - 小 + 大
【基本案情】 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覆盖面积达700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经媒体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在一审法院监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边磷石膏尾矿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总磷是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涪陵化工公司按时按约履行调解书。同时,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协调联动机制,邀请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评估标准,对修复工作进行联合巡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本案的审判和执行过程创新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机制,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担当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