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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时间:2016-01-0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使用盐酸从事石墨加工生产,自2014年4月上旬开始,李广春在明知李广强无经营许可证、无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向李广强提供盐酸废液酸洗长石,李广强在酸洗长石过程中又产生废酸液,这些废酸液被李广强等人非法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莱州市环保局未对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采取任何行政处罚措施。2015年7月16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莱州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李广春经营的莱州市文峰高碳石墨制品厂向他人提供盐酸废液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58月14日,莱州市环保局对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将对李广春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停止将废酸液等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处以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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