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有财产保护 扶贫项目补贴 程序性职责 【要旨】 针对骗取扶贫项目补贴问题,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缴。 【基本案情】 河北省枣强县马屯村常某利用其经营的枣强县广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广锋合作社)伪造马屯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贫困户、村支书、村主任签名以及马屯村部分贫困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一系列材料,分两次以马屯村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项目补贴136.68万元,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15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枣强县院)在一起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枣强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未严格依法追回广锋合作社骗取的扶贫资金,决定立案调查。通过调阅县扶贫办相关职责、涉案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拨款相关材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县扶贫办在审查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蔬菜大棚扶贫项目时未尽到严格核实等相应职责,未依法及时追回被骗的扶贫项目补贴,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18年10月17日,枣强县院向县扶贫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同年12月5日,县扶贫办回复辩称,根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变更扶贫项目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不具有取消扶贫项目的职权,无法取消广锋合作社的扶贫项目。 枣强县院通过跟进调查发现,县扶贫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有关情况,以及未依法协同县财政局追回被骗的扶贫项目补贴,其不依法履职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8年12月24日,枣强县院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扶贫办依法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财政扶贫补贴项目的相关职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资金。庭审中,县扶贫办辩称: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扶贫项目的变更,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县扶贫办只有申请、建议权,没有项目变更的决策权及追回资金的职权。针对县扶贫办的答辩意见,枣强县院依据《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第四十六条“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的规定,参照“三定”方案、县政府会议纪要中对县扶贫办主要职责的规定,认为县扶贫办具有向县政府申报取消广峰合作社扶贫项目的职责,以及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扶贫项目资金的职责,县扶贫办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2018年5月30日,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县扶贫办主张的需要申报、建议和由上级决策的正当行政程序不能成为无法履行职责的理由。判决:县扶贫办履行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补贴项目相关程序职责,并采取相关措施追回已拨付给广锋合作社的扶贫补贴资金。判决生效后,县扶贫办积极履职,将广锋合作社伪造材料骗取扶贫项目补贴的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广锋合作社申报的扶贫补贴项目,针对拨付广锋合作社的136.68万元国家扶贫项目补贴,责成县扶贫办联合县财政局,启动追回程序。目前,县扶贫办已追回被骗取的扶贫项目补贴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扶贫项目补贴使用的精准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针对地方有关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检察机关本着权责对等和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三定”方案,准确认定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发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坚决提起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庭审中加强说法释理,争取法院支持,作出认定职责部门具有向决定机关申报相关情况的程序性职责的正确判决。同时,举一反三,乘势而上,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迅速扩大战果,有效维护了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