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公益诉讼案例库 > 典型案例 >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当前位置: 最高检典型案例 > 文章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春、张永利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4-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三倍惩罚性赔偿

【要旨】

生产、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可以提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73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明知所销售的虫草多鞭、虫草参茸丸等系假药的情况下,将其外包装拆除与其他保健品混合再包装,通过网络以“田老师补肾方”的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宣称该药品系自配中药,可治疗早泄等症状,在重庆市永川区雇人营销牟利。其中,张永春销售假药共计人民币50476.8张永利参与销售假药共计人民币40494元。经查实的消费者有100余人涉及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有许多消费者不能确定。其所售假药有在市场上继续流通或被使用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8629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立案,20188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30日内无有关组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2018913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931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一)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一是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释法说理:

1. 被告人销售假药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不相冲突、不能涵盖。张永春、张永利在承担生产、销售假药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2. 检察机关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就消费公益诉讼提起的请求类型作出限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公告期满无相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让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恢复或补救。所有违法者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侵犯。通过释法说理,被告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主张均予以认可。

)法庭调查

1. 刑事指控证明犯罪部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了刑事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永利系从犯,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起法院依法判处。

2.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了以下三个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永春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51430.4张永利在1214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张永春、张永利消除危险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三、判令张永春、张永利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张永春、张永利的供述和辩解;二是杨富红、张泽富等100余人的证人证言;三是物证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张永春经营的虫草补肾丸等涉案产品认定意见的批复》等书证;四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84日在《检察日报》发布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等。

(三)法庭辩论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出庭意见:

一是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永春、张永利将假冒药品伪装进行销售,主观具有欺诈故意,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张永春、张永利所售药品被食药监部门认定系假药,经权威部门鉴定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且有十余名消费者出现副作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最后,既有证据表明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长达一年多、销售地域遍布全国二十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查实的消费者有100余人,尚有许多消费者不能确定,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张永春、张永利应对销售假药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张永春、张永利销售假药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张永春、张永利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四)审理结果

张永春、张永利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201957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人张永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2.被告人张永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3.对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的违法所得50746.8,均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均已缴纳);4.对查扣的虫草参茸丸(补肾丸)、虫草多鞭(补肾胶囊)等假药予以没收、销毁;5.对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判令被告人张永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1430.4其中被告人张永利在12148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予以销毁以消除危险;8.判令被告人张永春、张永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重庆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张永春、张永利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1. 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药品领域问题仍然多发,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违法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违法手段隐蔽,案涉地域广、金额大、受害者人数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财产权益,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聚焦这一药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力度,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 通过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发挥惩戒、警示、预防作用,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都设置了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但对于公益诉讼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没有明确。在药品领域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获得法院支持,其意义主要并非针对个体的利益补偿,而是重在惩治、震慑和预防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旨在保护众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避免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在无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就药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三倍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既是让受侵害的个体权利得到伸张,也是通过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更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也警示、教育了更多的药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3. 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公益诉讼案件新类型,同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通过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运用,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其就公益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统筹实现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协同追责。一方面,既有刑事证据如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相关食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等,为公益诉讼中查明相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确定赔偿金额等提供了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两个相关联的诉讼,由同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可以极大地促进诉讼的经济和便利性,也有助于法院对被告所承担刑事与民事两个责任统筹作出更加合理的裁量,相较于单独提起两个诉讼或由不同主体提起诉讼都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上一篇: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诉讼案

下一篇: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肖营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阅读
湘ICP备17007639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