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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2-05-1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残疾人盲道安全  公开听证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力,残疾人交通安全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残疾人联合会的协作配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程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公开听证协同推进问题整改,推动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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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检察院邀请县残联到现场进行勘验。


2021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罗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罗甸县城区内东环路、解放中路、河滨路、斛兴路等多个路段上的多处盲道缺失、毁损;拐弯及尽头处未按要求铺设提示砖、盲道与路口衔接处未设置缓坡;部分盲道建设未避开树木、电杆等障碍物;其中两处盲道上还压有配电箱、消防栓等危险物品。盲道建设问题影响了残疾人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0日,罗甸县院对上述线索依法立案办理,针对辖区内盲道铺设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被违法占用的问题,全面排查固定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厘清盲道监管责任部门职责。罗甸县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罗甸县住建局)对城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罗甸县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城区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障残障人士出行安全。2021年7月19日,罗甸县住建局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部分路段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整改,另有部分路段陆续安排整改中,预计2021年8月10日前整改完毕。罗甸县院分别于8月3日、8月11日实地跟进监督,发现东环路、河滨路、商业街等路段均未全面整改。8月13日,罗甸县院发函致罗甸县住建局,要求该局于8月16日前回复最新整改情况。8月25日,罗甸县住建局复函称已对县城内河滨南路、湖滨大道、兴华路等路段盲道进行全面整改,现已整改完毕。2021年9月6日,罗甸县院再次派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东环路、河滨路、斛兴路等路段盲道仍然存在不连续、未避开障碍物、不同砖块混用等问题。同年9月14日,罗甸县院到罗甸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罗甸县残联)了解县域内盲人有关情况及盲道设施建设情况,罗甸县残联向罗甸县院提交了《关于县城区盲道建设使用中存在有关问题的建议》。9月15日-16日,罗甸县院联合罗甸县残联走访了县城区部分盲人,他们反映盲道上有许多障碍物、许多该铺设提示砖的地方没有铺设和一些地方盲道只铺了部分。9月17日、10月12日,又先后派员到上述路段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盲道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整改,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受到侵害。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3日,经层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罗甸县院按照行政诉讼集中管辖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罗甸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多处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罗甸县住建局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区内问题盲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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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1年11月29日,罗甸县住建局申请延期开庭,表示现已完成5条主干道无障碍通道改造,还剩8条路段盲道还未整改,已制定整改计划逐步推进整改,并致函罗甸县院要求撤回起诉。12月3日,罗甸县院联合县残联就罗甸县住建局履职情况、问题盲道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盲人代表参加,听证员及盲人代表对罗甸县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对5条主干道盲道进行整改予以认可,但认为县城区内仍有8条问题盲道仍未能得到全面整改,残疾人出行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


2022年3月31日,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围绕罗甸县住建局是否已依法全面履职展开辩论。罗甸县住建局辩称,已对主干道盲道问题进行整改,其余路段问题盲道在持续整改中。检察机关认为罗甸县住建局已部分履职,但未全面履职到位,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判决:责令被告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理查明的罗甸县城区内仍未整改的8条道路盲道35处问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完毕。罗甸县住建局表示不上诉,正积极整改中。


同时,罗甸县院结合个案办理,与罗甸县残联、罗甸县住建局、罗甸县综合执法局联合会签《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协同协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合力,从源头上筑牢残疾人权益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盲道建设是城市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残疾人交通出行安全,进而影响残疾人其他权益保障。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对盲道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残联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因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整改,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针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要求撤回起诉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让第三方参与评价整改效果,对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的拒绝撤诉,继续通过诉讼判决督促问题盲道全面整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助力溯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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