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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风县渭河沿线砂石企业违法占地破坏资源环境案

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渭河资源保护  合理整改期限  联合整治     

【要  旨】

对一些行政机关有整改意愿但存在客观障碍的案件,检察机关合理延长整改期限,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推动形成监管合力,达成整治效果。

【基本案情】

2013年,希炜矿产有限公司、宏泰砂石有限公司、鑫昌工贸有限公司、龙渠寺砂石厂、樊式矿产有限公司等五家砂石企业通过公开竞拍形式分别取得渭河流域扶风段部分河道采砂权。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该五家企业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渭河沿岸466.7475亩土地(其中耕地370.314亩、建设用地84.0015亩、林地12.432亩),用于修建厂房、料台、堆放砂石料。扶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至2016年间,6次发出11份责令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上述企业拆除设备设施、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被处罚期间,该五家企业均未积极履行义务并持续违法占地开展生产经营,致使渭河沿岸土地资源和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11月13日,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从网站舆情中发现该线索后,认为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实地勘测、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走访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方式查明:扶风县国土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但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和清理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渭河沿岸上百亩土地仍被长期非法侵占,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4月17日,扶风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五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耕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已查处违法行为的督促落实,提高行政执法效果。

该局接到检察建议后回函:因砂石企业存砂量大、清理和运输条件有限等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正采取措施整治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省、市检察院研究认为:其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行政机关合理整改期限。并建议扶风县检察院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汇报,争取开展联防共治。扶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13家行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合执法形式,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陕西省副省长、宝鸡市委书记徐启方对此提出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聚焦问题、主动担当,夯实责任、加强执法,建立长效机制。经过两级党委政府和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努力,五家砂石企业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设备、料台、围栏全部拆除,堆料全部清理,场地全部平整,共腾退违法占用土地466亩。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渭河作为黄河最大的支流,在陕西乃至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也是陕西的母亲河、生命河。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量和尊重行政机关的履职意愿,合理延长整改期限,把能够用诉前手段实现监督目的作为办案的最佳状态。并在跟进监督过程中,紧紧依靠党委政府,促成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推动了该县渭河沿线土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解决了长达数年的沉疴顽疾,形成了渭河流域生态保护“齐抓共管、联防共治”大格局。该案的成功办理,较好体现了检察建议的刚性,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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