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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10-0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胡杨美景

  

  公益诉讼起诉人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杨林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认罪认罚从宽 异地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有效衔接,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对于已经实现自然修复状态的或不宜在原地补植的受损林地,可以“异地修复”方式弥补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胡杨林是干旱或荒漠地区的一种特有植被,它的生存对改善干旱或者荒漠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沙漠的守护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院)审查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8万元。额济纳旗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月15日,额济纳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额济纳旗院做细做实调查工作,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烧毁植被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生物多样性自然修复要求,不宜在保护区内补种修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额济纳旗院认为可采用“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求王某某在指定地点按烧毁柽柳面积的2倍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鉴于王某某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额济纳旗院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院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于同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额济纳旗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前会议中完成证据交换,探讨庭审细节及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等。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采纳和支持。庭审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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