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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9-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最高检 - 小 + 大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青海湖生态环境 增殖放流 专家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破坏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增殖放流替代性方式修复公益,提高公益修复的执行度,保护青海湖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继续对青海湖实行封湖育鱼的通告》,封湖育鱼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雇佣张某某驾驶的金杯牌白色面包车,搭载李某良、李某龙携带捕鱼工具至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哈尔盖青海湖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901.7公斤。经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系青海湖裸鲤。

  【调查和诉讼】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4日对本案线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为合理确定生态修复诉求,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多次召开研讨会,就出具青海湖裸鲤生态价值评估报告和增殖放流所需费用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经评估论证,提出以增殖放流青海湖裸鲤的费用作为修复受损生态所需的赔偿标准。省农业农村厅所属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在综合计算人工培育青海湖裸鲤的成本、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对青海湖造成的生态污染成本,核算增殖放流修复偷捕青海湖裸鲤种群的替代价格等项目的基础上,出具了《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为此建立了年度评估长效机制,为办理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性依据和统一索赔方式。依据年度评估报告,李某某等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共计901.7公斤,应放流鱼苗90170尾,共需费用人民币126238元。

  2019年10月30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四名被告共同承担增殖放流费用126238元;判令四名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年11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年度评估报告、过称笔录等证据,证实了李某某等四名被告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破坏了青海湖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四名被告当庭表示无异议,并愿共同承担增殖放流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四名被告当庭通过庭审直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主动全额缴纳增殖放流费用126238元。该笔款项在上缴财政后,以拨款方式拨付青海湖裸鲤救护中心,由其代为增殖放流。

  【典型意义】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最大的咸水湖。青海湖裸鲤是湖中的稀有物种,是青海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非法捕捞裸鲤案件频发的现状,为节约鉴定时间和诉讼成本,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以专业评估替代司法鉴定,通过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关于偷捕对青海湖裸鲤资源造成损失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的长效机制,明确投放的鱼苗尾数和每尾鱼苗的放流成本,通过人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实现了以低成本、高效益、可执行的模式修复特定区域的生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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